歐洲足總足球場分類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歐洲足總足球場分類是由歐洲足總所頒佈,對足球場進行分類,取代舊的五個星級球場標準[1]。舉行歐足總歐洲聯賽或歐洲冠軍聯賽的足球場必需達到第四類(後者更需達至五星級)[2][3]。雖然第四類的最低容納人數為8,000人,但座位數目低於40,000和60,000的球場不會被考慮舉行歐足總歐洲聯賽和歐洲冠軍聯賽的決賽。在2007年歐洲冠軍聯賽決賽後,歐足總主席米歇爾·普拉蒂尼表示希望把舉行球場容量提升至70,000人以解決保安問題[4]。
歐洲足總足球場分類是由歐洲足總所頒佈,對足球場進行分類,取代舊的五個星級球場標準[1]。舉行歐足總歐洲聯賽或歐洲冠軍聯賽的足球場必需達到第四類(後者更需達至五星級)[2][3]。雖然第四類的最低容納人數為8,000人,但座位數目低於40,000和60,000的球場不會被考慮舉行歐足總歐洲聯賽和歐洲冠軍聯賽的決賽。在2007年歐洲冠軍聯賽決賽後,歐足總主席米歇爾·普拉蒂尼表示希望把舉行球場容量提升至70,000人以解決保安問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