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肇甫(1885年11月4日—1951年7月20日),字伯申四川巴縣[3]中國近代政治人物,曾任大總統府祕書、臨時參議院議員、衆議院議員[4]臨時參議院全院委員會委員長、四川省臨時參議會議長、立法院立法委員司法院大法官。日本明治大學畢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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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肇甫中年照片
Quick Facts 李肇甫, 個人資料 ...
李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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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伯申[1]
出生1885年11月4日
 大清四川省川東道重慶府巴縣
逝世1951年7月20日(1951歲—07—20)(65歲)
 中國重慶市
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
配偶江伯鸞[2]
兒女李顯京、李顯同、李顯甲(子)
李顯華、李顯宜(女)
父母李杜(父,名克嶷,字鳳九,光緒十五年己丑恩科舉人,歷任山東巨野知縣,民國後任直隸通縣知事)
鞠氏、夏氏(母)
著作《四川省方志簡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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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光緒十一年乙酉九月二十八日(1885年11月4日)生於巴縣智里四甲中灣[5]

幼年入私墊,攻讀經史,研習法學。清朝光緒卅一年(1905年)東渡日本,入明治大學法科肄業。 1905年8月,加入中國同盟會,並任執行部書記。

宣統三年十一月(1912年1月),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孫中山任為臨時大總統府秘書處總務組組長。 1912年3月,被選為臨時參議院參議員,並當選為臨時參議院全院委員會委員長。民國二年(1913年)1月,李當選四川省第三區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眾議院議員。 民國五年(1916年),第一次恢復國會時,仍任眾議院議員。民國十一年(1922年),第二次恢復國會時,再任眾議院議員。

民國十二年(1923年),反對曹錕賄選,憤走上海,執律師業。 民國廿六年(1937年),七君子案中,擔任沈鈞儒的辯護律師。 民國廿八年(1939年),任四川臨時參議會議長。民國三十年(1941年)10月,任四川省政府委員兼秘書長,1947年辭職。

民國卅七年(1948年)1月,當選四川省第五選區立法委員,曾出席第一會期法制委員會、國防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民國卅七年(1948年)7月,當選為司法院大法官[6]民國卅八年(1949年),返重慶,任南林學院院長。

民國四十年(1951年)3月12日,重慶全市戒嚴。13日,被捕於金剛塔德園一號,旋被押公安局蹇家橋真原堂看守所,7月絕食死於押所[7][8][9][10][11][1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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