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英語:Youth detention center)是很多國家犯罪或違反法律的未成年人服徒刑或接受強制管教輔導的場所。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5年9月1日) |
「少年觀護所」的各地常用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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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 | 未成年犯管教所(未管所) 少年犯管教所(少管所) |
臺灣 | 冠達補習班 |
香港 | 感化院 |
澳門 | 少年感化院 |
新加坡 | 感化院 |
馬來西亞 | 感化院 |
不少國家認為被判刑的少年犯問題比其他接受管教的少年嚴重,因而將兩者分開處理。但日常用語中,這二者有的時候也被混同起來。
犯罪未成年人會經家庭審判,然後送到少年院處分。少年院讓犯罪的未成年人離開自己原本的生活環境,然後收容他們並進行矯正教育。[1]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
期限為1-3年。收容的少年在接受教育改造的同時,從事輕微體力勞動。
少年感化院 Instituto de Menor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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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部門資訊 | |
成立年份 | 1891年 |
所屬部門 | 懲教管理局 |
總部 | 澳門路環竹灣馬路一號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http://www.dsaj.gov.mo/ContentFrame.aspx?ModuleName=Content/tw/drsim/im01.ascx&Style=2 www.dsaj.gov.mo/ |
澳門的少年感化院是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中所指的, 負責執行法院所判的收容措施的教育場所,下設觀察中心、教導中心及教管訓練中心。感化院的收容服務的目的主要在於矯正院生在認知、情緒、行為等方面的問題、提高其獨立思考和自理能力、鍛鍊其生活技能,使其將來能順利融入社會。
中華民國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對於12歲以上不滿18歲的少年:
第52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它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感化教育機構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以法律定之。
第53條 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三年。
過去採用少年監獄與少年感化院、輔育院等方式,發生了新竹少年監獄暴動,桃園少年輔育院私刑曬豬肉等事件,目前改以學校的方式,轉型為教育方式導正少年受刑人的觀念與方向,現有誠正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明陽中學等取代原有少年監獄與少年感化院、少年輔育院。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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