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犯罪控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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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犯罪控制法(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美國聯邦公法第91–452號,84 Stat. 922,1970年10月15日),是1970年的一項美國國會法案,由民主黨參議員約翰·雷托·麥克萊倫(英語:John Little McClellan)提案[1],並由美國總統理查·尼克森簽署成為法律。
Quick Facts 其他簡稱, 全名 ...
其他簡稱 | 詐騙及貪污集團犯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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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涉及發生在美國的組織犯罪控制法案 |
縮寫(通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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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 | 1970年組織犯罪控制法 |
立法機構 | 第91屆屆美國國會 |
生效日期 | 1970年10月15日 |
引用文獻 | |
公法 | 91-452 |
法律彙編 | 84 Stat. 922-3 |
法典編纂 | |
修訂法編 | 18 U.S.C.: 犯罪與刑事程序(英語:Title 1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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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法案是兩次參議院聽證會的產物,分別是1957-1959年的麥克萊倫聽證會(英語:United States Senate Select Committee on Improper Activities in Labor and Management),以及1962-1964年的沃洛奇聽證會(英語:McClellan hearings)。
這項法案禁止了5人以上之特定賭博集團之建立與營運,包括已經經營30天以上,或單日累積總收入達$2,000美元以上的賭博集團。此法案也賦予了大陪審團新的權力,可以對難以管理的證人進行拘留,並授權美國總檢察長保護證人的權力,這些證人包括州證人與聯邦證人,以及他們的家人[2]。後者的措施幫助了WITSEC的形成,這是對證人保護的縮寫。
法案之中的一部份創造了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英語: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