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Quick Facts 主要領導, 庭長 ...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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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領導
庭長劉竹梅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機構類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
電話號碼+86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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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台《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向社會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自2007年11月20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家生態保護法庭後,截至2013年7月已有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了134個環境保護法庭、合議庭或巡迴法庭。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

2014年「全國兩會」期間,梁明遠等12名代表聯名提交《關於「建立和完善環境司法制度,進一步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建議》,提出設置專門環境法庭,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制度建設。4個月後,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份編號為6526號的建議作出答覆:「經中央批准,我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已於7月份正式成立。」[2]

2014年6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內部掛牌成立。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免決定,任命了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副庭長[3]。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成立的情況,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正式成立[4]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發布,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探索建立和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並要求根據「確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進」的原則,建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截至2014年12月29日,全國共有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設立了371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巡迴法庭。除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外,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的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共291個,占總數的78%,中級人民法院有62個,占總數的17%,高級人民法院有17個,占總數的5%[2]。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把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為被告的第二審、申請再審的行政案件及其業務監督指導工作,調整由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負責,自此開始實行審理環境資源案件民事、行政「二合一」模式。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發布[6]

職能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的主要職責是:

  1. 審判第一、二審涉及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民事案件,涉及地質礦產資源保護、開發有關權屬爭議糾紛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內河、湖泊、灘涂、濕地等自然資源環境保護、開發、利用等環境資源民事糾紛案件;
  2. 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環境資源民事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提審或裁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3. 對下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審判工作進行指導;
  4. 研究起草有關司法解釋等[4]

目前環境資源審判庭「主要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二審涉及環境資源糾紛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環境資源審判監督案件。」[7]

歷任庭長、副庭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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