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局,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沿革
198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以加強外事工作[1]。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是最高人民法院專門負責國際司法交流與合作的業務部門[2]。
2016年,經中央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將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更名為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局,並且加強了人員配備[2]。
職能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布,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有外事局,職能是[3]:
- 負責組織人民法院與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 指導各級人民法院的外事工作。
- 辦理和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國際司法協助事務。
- 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參加外交部與外國司法協助談判的組織、指導工作。
- 編譯國外有關資料[3]。
目前國際合作局「主要負責組織人民法院與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審查、辦理國際司法協助案件;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參與的國際司法協助條約、國際公約的談判及相關工作;協調、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同國外相關機構的司法項目合作;指導各級人民法院的外事工作。」[4]
歷任領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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