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憲法
日本第2部及現行憲法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日本國憲法》是日本現行憲法,通稱為《戰後憲法》、《昭和憲法》、《和平憲法》,於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憲法是日本政府在二戰戰敗投降之後的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的,以取代原有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其中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在該憲法的撰寫中居於主導的角色。由於施行以來從未修改,因此仍存有昔日在日語上使用的習慣,例如保留歷史假名遣、內文的漢字以舊字體書寫等。
Quick Facts 《日本國憲法》, 概況 ...
《日本國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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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署名 | |
概況 | |
原文標題 | 日本國憲󠄁法 |
司法轄區 | 日本 |
批准日期 | 昭和21年(1946年)11月3日 |
生效日期 | 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 |
政體 | 單一議會制 君主立憲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3個 |
國家元首 | 天皇(國家與國民整體的象徵) |
立法機關 | 國會(參議院、眾議院) |
行政機關 | 總理大臣及其領導的內閣 |
司法機關 | 最高裁判所 |
國家結構 | 單一制 |
選舉人團 | 無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7年4月20日(參議院) 1947年4月25日(眾議院)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947年5月24日 |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7年8月4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國立公文書館 |
起草人 | 駐日盟軍總司令與帝國議會成員 |
簽署人 | 昭和天皇 |
已取代 | 大日本帝國憲法 |
全文 | |
維基文庫的《日本國憲法》 | |
日本國憲󠄁法在日語維基文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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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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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國憲法》採用自由民主的君主立憲制,取代舊憲法所施行之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政治體制,以國民主權(主權在民)為原則將天皇權力架空,確立國會、以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裁判所三權分立的國家統治機構模式,政府的統治權力也來自人民的認可才有效,明文保障人的基本權利。根據此憲法,天皇是日本國家與國民的象徵,只能扮演純粹儀式上的角色,即所謂的「象徵天皇制」。此憲法較為著名的地方是在於第9條禁止日本擁有軍隊,並規定日本以和平主義放棄宣戰與放棄保有戰爭武力的權利,成為不戰國家。整體來說憲法立法過程受到美國與近代日本史的很大影響,將戰前強調軍國主義思想等問題進行封堵,使和平主義、國民主權、對人權的尊重被列為現代日本的基本國策,被稱作日本國憲法的「三大要素」[1]。日本憲法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未經修改的憲法,自1947年施行以來從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