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英語: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是一個美國著作權法律。它以刑事犯罪立法的形式禁止了受著作權保護(通常是受「數位內容權利管理,DRM技術控制」)的技術、裝置或服務的生產與傳播,以及繞過DRM本身的行為。此外,DMCA還加大了對於網際網路侵權的處罰。1998年10月12日,美國參議院全票通過了該法,隨後,時任美國總統比爾·柯林頓在10月28日簽字使其正式成為法律。DMCA修訂了美國法典中的第17條,延伸了「著作權」的範圍,同時限制了線上服務提供商為其使用者侵犯著作權的責任。

Quick Facts 全名, 俗稱 ...
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
美國國徽
全名美國法典第17條修正案,為實施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著作權條約」與「表演和錄影製品條約」,以及其他用途。
俗稱千禧年數位版權法
立法機構第105屆美國國會
生效日期1998年10月28日
參照文獻
公法Pub. L. 105-304
法律組譯112 Stat. 2860(1998)
法典編纂
修訂法令Copyright Act of 1976
修訂法編5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nd Employees); 17 (Copyrights); 28 (Judiciary and Judicial Procedure); 35(Patents)
建立章節17 U.S.C. §§ 512, 1201–1205, 1301–1332; 28 U.S.C. § 4001
修訂章節17 U.S.C. §§ 101, 104, 104A, 108, 112, 114, 117, 701
立法歷程
  • 美國眾議院提案:H.R. 2281, Rep. Howard Coble (R-NC), 1997年7月29日
  • 委員會稽核: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 (智慧型財產法院)與能源及商業委員會(Subcommittee on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 美國眾議院通過:1998年8月4日(口頭表決
  • 美國參議院通過:1998年9月17日(一致同意)
  • 協商委員會報告:1998年10月8日 美國參議院同意通過: 1998年10月8日(同意) 美國眾議院同意通過:1998年10月12日(口頭表決)
  • 總統簽署生效:比爾·柯林頓,1998年10月28日
主要修正案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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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正文

第一部分:WIPO著作權條約及表演和錄影製品條約執行法案

DMCA的第一部分,WIPO著作權條約及表演和錄影製品條約執行法案(WIPOTI)英語WIPO_Copyright_and_Performances_and_Phonograms_Treaties_Implementation_Act。該法案對美國著作權法進行了修訂,以符合WIPO在1996年12月通過的「著作權條約」和「表演和錄影製品條約」。條約包含兩個內容,其一涵蓋了美國的副本複製預防法規中的幾個條約。關於該法案的這一部分以及進一步分析,請參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及表演和錄影製品條約執行法案

其二則是所謂的DMCA反規避法案。其規定作用於反拷貝系統(也叫「技術保護措施」),並要求所有的類比錄影機支援由Macrovision(現樂威公司)提供的內建防拷貝系統。這無疑使當時的Macrovision在此方面獲得了壟斷權。

第二部分: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制法案

DMCA的第二部分,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定法(OCILLA),為線上服務提供商(OSP,其中包括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建立了一個「安全港」,對符合其特定要求的侵權行為進行打擊。OSP必須遵守其準則,並在收到著作權人或其代理人要求索賠的通知時及時阻止使用者訪問涉嫌侵權的材料(或將其從自己的伺服器中刪除)。OCILLA還便於法院向OSP簽發傳票,要求其提供其(侵權)使用者的身分。

第三部分:電腦維修競爭保障法案

DMCA的第三部分修改了著作權 第117條,使得修理電腦時,可以獲得暫時、有限的副本。[1]它在麥系統公司起訴山頂電腦公司(991 F.2d 511,1993年第九巡迴法院判決)一案中首次得以運用

第四部分:雜項條例

DMCA的第四部分包含各式各樣的規定:

  • 明確並添加了著作權局的職責。
  • 添加了一些針對廣播公司的臨時副本許可條例。
  • 新增條例以方便遠端教育
  • 新增條例以幫助錄音庫的儲存。
  • 新增了有關集體談判和轉讓電影著作權的條例。

第五部分:原始設計保護法

DMCA第五部分添加了第130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號至第133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號條例以保護獨一無二的原始設計。 (此前這些設計並沒有受著作權法保護).[2][3]

反規避豁免條例

除了「安全港」和豁免章程的明確規定,17 U.S.C. 1201(a,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規定國會圖書館對訪問規避的材料有豁免權,並用於非侵權用途。這些豁免規則每3年修訂一次(先前的將被作廢),首先在社會徵集意見,然後經過聽證會通過後確立。

現行的豁免條約在2010年7月被通過,詳細內容請參見美國著作權局官方網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英文版)。

連結至侵權內容

現行法律對於網站連結至侵權內容的行為是否侵權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已有部分下級法院對這種情況做出了較為狹義的規定。一是在某網站收到強制令後仍然試圖連結該網站,二是故意連結受DRM保護的材料。[4]在美國,尚未有違反以上規定的先例。

較為著名的判決

批評

目前關於DMCA的批評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同時2015年9月被揭發的福斯汽車排放造假醜聞,在行車電腦中植入可規避官方檢驗的軟體,在官方檢驗時自動調整相關參數以通過廢氣排放標準,但實際上這些車輛排放的廢氣全都超標10至40倍,也是可能因為利用這個法案保護了該特殊軟體,涉案車的車主甚至連美國政府都無法查軟體內容。[5]

參見

參考

附加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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