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可以是下列意思: 拾遺是指撿到遺下之物。《史記·孔子世家》:「塗不拾遺。」 拾遺 (官名),唐代諫官。 拾遺記,書名 明弘治十七年(1504年)定,京官考察每六年一次,在巳、亥之歲。屆時,四品以上官員具疏自陳,由皇帝裁定去留。此後,居官行為不當即有遺行者,再由科道官糾劾,謂之拾遺。 這是一個消歧義頁,羅列了有相同或相近的標題,但內容不同的條目。如果您是透過某條目的內部連結而轉到本頁,希望您能協助修正該處的內部連結,將它指向正確的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