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提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拘提(英語:detention、custody,日語:拘禁)是指國家權力通過合法手段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為,通常被視為是犯罪偵查強制處分,在部份國家或地區可能與逮捕(arrest)為同一概念,也可能會予以區分。拘提並不全然應用於刑事程序,部分民事訴訟也可能出現法院拘提當事人、證人的情形。發動拘提的目的通常在於刑事案件偵查,被拘提者通常會被押解至特定處所(如派出所、偵訊室)審問,也可能被直接羈押。法律一般會賦予被拘提者司法救濟的機會,如聲請人身保護令。不過,被特定武裝力量控制的被拘提者,並不被視作是「戰俘」、「犯罪嫌疑人」對待。[1]當代國際法對拘提作出相當限制,如《世界人權宣言》第9條:「不得任意逮捕、拘提、驅逐任何人」[2],《日內瓦第四公約》中也提到被拘提者。
Quick Facts 「拘提」的各地常用名稱, 中國大陸 ...
「拘提」的各地常用名稱 | |
---|---|
中國大陸 | 拘留 |
臺灣 | 拘提 |
香港 | 扣留、羈留 |
澳門 | 拘留 |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