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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少年[1](英語:Hebephilia)是指成年人對青春期(前青少年期)兒童(特別是譚納標準中的發育期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代表年紀是11歲到14歲)有著強烈的持續性的性興趣。 它不同於戀童(主要或單獨對青春期前的兒童有性興趣)[2][3][4] 或戀青少年(主要對青少年有性興趣,代表年紀是15歲到19歲)。[2][5] 雖然偏好成年人的個體也對青少年個體有部分性興趣,但是研究人員和臨床診斷已經證明,戀少年者只對青春期少年有性偏好。[2][6]
因為青春期發育和完成有所不同,所以戀少年在年齡範圍內是非常接近的。平均而言,女孩是在10歲到11歲開始發育;而男孩則是在11歲到12歲開始發育。[7] 因為青春期發育年紀的變化,戀童、戀少年和戀青少年在年齡偏好(指對特定年齡階段的外貌有性偏好)的一些定義上是重合的。[2] 舉例來說: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的定義來說,前青少年期的年齡上限被延長到13歲;[3] 而根據《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來說,戀童的定義包括對前青少年期兒童的性偏好;[8] 而其他一些定義又將戀青少年的年齡下限包括到14歲。
有關對「戀少年」分類的建議認為區分針對青春期前期兒童的性偏好和針對前青春期或中晚青春期的性偏好是有臨床意義的。[2][5] 根據雷·布蘭查德等人在2009年的研究發現,男性性罪犯可以根據陰莖膨脹反應測量器的記錄來明顯區分他們對不同年齡段兒童的性偏好。根據他們的研究結果,布蘭查德建議現行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將戀童的定義區分成「戀少年」和「更狹義的戀童」。[5] 心理學家布魯斯·林德和社會學家理察·尤尓(Richard Yuill)發表文章批評將戀少年列為精神障礙的建議,認為布蘭查德等人的研究將戀少年「成功地確立為一種性癖好」。他們呼籲,如果將「戀少年」真正列入《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這將成為導致未來社會諸多重大問題的一個信號。[9] 布蘭查德將「戀少年」列入《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的建議招致了諸多非議,[2][10] 因此並沒有被採納。[11]
戀少年(Hebephilia)這個單詞的來源被認為來自青春女神和青年保護者的赫柏(Hebe),而在古希臘,也指雅典居民成年之前的年齡段(視具體參考文獻之不同,這個年齡段的上限可以是14歲、16歲或18歲)。而單詞的後綴「-philia」則是從「-phil-」中派生出來,代表「強烈的友誼或愛」。[12]
戀少年被定義為「年齡偏好」的一種,指的是成年人對前青少年期的兒童(一般為11歲到14歲)有這強烈而持續的性興趣,而發病年紀與青春期完成的年紀無關。[2] 對於《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和一般醫學文獻對於戀童的定義,指的是主要或單獨對青春期前的兒童有性興趣。根據這個定義,戀少年和戀童的定義並不相同。[3][4][13] 但是,《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卻將戀童的年齡上限延長至13歲。而《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的戀童定義則包括對前青少年期和青春期前期的兒童。[8] 由於兒童、少年和青少年在年齡定義和發育差異上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因此戀童、戀少年和戀青少年在定義上是有重疊的部分。[2]
戀少年這個單詞首次使用是1995年在哈默(Hammer)和格盧克(Glueck)的法醫工作中。[14] 人類學家及民族精神病學家保羅·本尼迪尼特用這個詞語來區分戀童癖和受害者是少年的性罪犯。[15]
加利福尼亞州的法醫心理學家凱倫·富蘭克林認為「戀少年」是「戀青少年」的一個變種,後者是1906年由馬格魯斯·赫希菲爾德提出的用來描述對青春期後期及二十歲左右男性的同性性偏好,他們認為這種情況是正常和非病態的。[16] 從歷史上看,戀少年犯罪行為中的受害者「在生理上已經準備好交配」(即「法定強姦」),因此這種行為和其他性犯罪行為,例如強姦和戀童,是有所不同的。而且在國家內部和國與國之間,對於哪個年齡段可以發生「成年人與青少年性接觸」是有所爭議的。[16]
小伯納德·格盧克於1950年代在新新懲教所對性犯罪者進行研究,依據罪行將「戀少年」作為諸多科目的分類之一。1960年代,性學家庫特·弗雷德利用陰莖膨脹反應測量器評估同性戀和異性戀男性性罪犯的年輕偏好,並用「戀少年」進行分類。他在移民加拿大之後,在成癮和精神健康中心繼續與雷·布蘭查德一起工作。
在1996年弗雷德死後,成癮和精神健康中心的研究人員在神經學成因上對戀童、變性和同性戀進行研究。基於這些研究,他們提出可以在生理學和心理學上區分戀少年的假說。[16]
多項研究調查了男性和女性的性吸引模式。針對兒童的性偏好是持續的,而不是可改變的。[17] 針對男童和女童來說,戀少年者和戀童者的性吸引力要小於「戀成年者」(teleiophiles);換句話說,比起戀成年者來說,戀少年者和戀童者有更大機率吸引成年男女的關注。[17]
陰影預防項目是德國一家努力為吸引兒童的成年人提供治療和預防虐待技巧的機構。在這個項目相關的222名男性的調查中顯示,大約三分之二的成年男性對青春期的孩子有性興趣。這些人還報告了他們的心理困擾,他們所受的困擾在臨床心理學標準上屬於非常高的。戀童者和戀少年者都表現出比戀成人者更高的心理困擾,即便他們之間並沒有什麼區別。[18]
多倫多的成癮與精神健康中心針對戀少年者進行了一系列心理上和心神經學上的研究,包括他們的大腦結構[19][20]、用手習慣[21][22]、智商、受教育程度較低或在小學教育中有過留級經歷的機率[23][24]、身高[25][26],以及非典型身體發育的其他特徵[27]。
戀少年在一般人群中的流行程度是未知的。有證據表明,在臨床和懲教樣本中[28][29],以及對孩子有性興趣的匿名調查中,更多人是對青少年而不是對少年有性趣。[30][31]
199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批准將民事監管(預防性拘留)合法化,以無限期拘留某些危險性罪犯。[32] 美國的一些州已經接受將性偏離診斷作為民事監管程序的充分條件。[32][33] 這些訴訟程序對於精神衛生專家提供的法醫評估有很高的要求,特別是法律體系和精神衛生體系的適合性並不完善,並且專家們對於《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的重要性、權威性、可用性、可靠性、必要性和有效性持不同的意見。[34][32] 因此對於許多法律案件來說,其關鍵點在於是否可診斷性。正如普倫基(Prentky)和巴巴里(Barbaree)在他們有關戀少年在民事監管方面的書籍中提及,「因此,基於自私的原因,相對於那些為檢察機關工作的人,公眾更願意給那些為辯護律師工作的人鼓掌。這是一種公開的憤世嫉俗。如果不幸言中的話,這種評論對於那行對抗性訴訟中的臨床審議有極其不利的影響。」[2]
一些法院接受了戀少年的診斷,但另一些法院卻沒有。[33] 2009年,美國一家聯邦法院駁回了有關戀少年診斷的結果,認為它僅僅是一個標籤,而不是「廣泛接受的精神障礙」,並且認為僅僅因為對前青少年期的少年有性偏好不構成一種精神障礙。儘管法院駁回了政府有關戀少年是一種精神障礙的說法,但是政府卻認為少年愛有時可能屬於《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中的「其他未指明的性偏離」。[33]
精神病學專家霍華德·佐拉納(Howard Zonana)相信人不應該被硬說成是一種性掠食者,將(戀少年)這類標籤視為精神病學的濫用。[35] 他在2011年的一篇評論中質疑《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將戀童或戀少兒(Pedohebephilia)的年齡上限從13歲調整到14歲的做法,同時他也質疑名為「過度性功能症(即性癮症)」和「性強迫偏好(即強姦癖)」的提出,「認為這將改變精神病學和法律」。[36]
在2015年的一篇文章中,歷史學家和科學哲學家派屈克·辛格(Patrick Singy)認為在現代自由主義思潮下,定位戀少年定義或性暴力掠食者法律將具有更廣泛的背景。[37]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對戀童的診斷標準定為一種對青春期之前(通常年紀為13歲或更小)的兒童有性興趣的疾病。[3] 而在使用戀少年概念的庭審案件中,戀少年被歸類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中的「其他未指明的性偏離」類別中。[16] 根據麥可·司徒的說法,「《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在戀童的概念中引入了戀少年的定義:『一種針對青春期前和前青少年期兒童,男孩、女孩或兩者皆有性興趣的性偏好』。」[13]
雷·布蘭查德與他的同事在2009年發表的一篇研究論文指出,根據陰莖膨脹反應測量器記錄的數據顯示,性犯罪者可以根據最吸引他們的個體的性發育成熟程度進行分組。因為年齡並不是青春期性發育程度的具體標準,布蘭查德根據譚納標準進行對照組刺激實驗:絕大多數的戀少年的性罪犯對於譚納標準的第一階段就有反應;而所有的針對成年人的性罪犯則只對譚納標準的第五階段有反應。[5] 布蘭查德指出,性犯罪活動中最常見的受害者年紀是14歲,這是由於性罪犯認為處於青春期的性目標和處於青春期前的性目標存在著質的差異。如果將《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修訂版)》中有關戀童的標準側重於是針對青春期前兒童的性偏好的話,那麼《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可以更好地說明這些數據,但是《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將戀童的年齡範圍設定在13歲及13歲以下。[5]
布蘭查德建議將戀童的定義修改為對青春期前(通常是11歲或更小)的兒童有性偏好,而戀少年則是對前青少年期(通常是11歲到14歲)的少年有性偏好。而《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所定義的「戀童」將被修改為「戀少兒」,並被區分成「戀童」和「戀少年」兩個亞型。[5]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擬議的「戀少兒」標準是指一名成年人對年齡大於六個月到不超過青春期前和前青少年期的兒童有著持續性的強烈性偏好,且這種性偏好程度等於或超過他們對於成年人的性偏好;同時這種性偏好帶給他困擾,或者促使他觀看兒童色情作品或向兒童尋求性刺激;並且有三次是在戀少年的情況下。擬議的標準適用於已滿18歲的對象或年齡至少比性偏好對象大五歲的對象。[10] 性別和身份認同工作組認為那些觀看兒童色情作品的戀少兒者會否認他們的性偏好,因此由醫生在臨床診斷他們是偏好兒童還是成人比較可靠。[36] 這些改變的措辭(從「青春期前」到「青春期前和前青少年期」)和參考年齡(從13歲到14歲)將改變戀童的臨床診斷,包括那些第二性徵發育程度在譚納標準第二或第三階段的受害者。[34]
德國陰影預防項目的研究人員在支持將「戀少年」寫入《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中明確說道,「關於《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的更新,加入一個『戀少年障礙』的分類是合適的。特別是考慮到目前給定的數據,很多需求治療的戀少年男性中符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的心理障礙標準。因此可以推斷,戀少年的人群中罹患『戀少年障礙』的人不在少數。」[18]
法醫心理學家查爾斯·派屈克·尤因表示,擬議的診斷是有爭議的,並批評診斷「是為了確保那些(以前青少年期少年為目標的)性罪犯被預防性拘留為目的」。[33]
艾倫·弗蘭西斯和麥可·佛斯特認為將「戀少年」列入《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的提議是不恰當的。除了會在預防性拘留聽證會上被濫用之外;提議的必要性、證據和理由也不充分。[34] 弗蘭西斯寫道,戀少年的相關診斷在「法醫程序中沒有任何作用」。[38]
在給編輯的一封信中,托馬斯·贊德(Thomas Zander)表示將戀童的範疇擴大到將戀少年包含在內會導致嚴重的後果,並且認為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修訂的過程中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考慮。[39] 布蘭查德認為區分戀童和戀少年可能會比較困難,但是在指認多次作案的性罪犯時,這種精細的區分是不必要的。同時他也指出,贊德心中提出其他的反對意見都在他的文章中被提及過。[40] 心理學家道格拉斯·塔克(Douglas Tucker)和律師塞繆爾·布拉克爾(Samuel Brakel)在給編輯的另外一份信中指出,針對性暴力掠奪者的預防性拘留並不需要《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的診斷,只需要出席法庭作證的臨床醫生認真地建議即可;並且從精神上、概念上和經驗上識別未來可能施行性暴力的異常情況就足夠,而不需要其被定義的術語具體是什麼。[41] 在第三封給編輯的信中,心理學家查爾斯·莫澤(Charles Moser)同意布蘭查德等人的意見,認為偏好前青少年期少年和偏好青春期中後期青少年的性罪犯之間是有區別的,並承認該名詞在研究中的必要性,但是他質疑戀少年是否會真正導致一個性偏離病症。[6] 莫澤辯解道,過度使用「性偏離」的標籤會導致將不正常的性嗜好病態化,並引發司法程序會因為個體的嗜好而不是他們的行為而將其拘禁。他也質疑當真正的問題是某些觸犯刑法的性嗜好或某些不尋常卻溫和或自願的性行為時,使用性偏離來規範這些問題其實是沒有什麼用處的。[6]
其中有個案件,有關一名戀少年的馬來西亞華人在新加坡,因在新加坡性侵31名年齡11至15歲的男性少年而面對76項相關控告,被判12項罪名成立,並宣判監禁30年和24下鞭刑。罪犯名為葉榮華(Yap Weng Wah),是來自馬來西亞怡保的華僑工程師。他在2009年11月至2012年6月之間,利用Facebook和他的受害者們交朋友,假扮成一名理工學院學生來和他們建立友誼,慢慢的利用他們對他的信任來說服他們給他對他們進行口交和肛交。他的受害者們因為年齡關係,不能在媒體上透露身份。葉榮華在2012年9月被逮捕,直到2015年3月才下判。新加坡的心理醫生們向法庭表示,依患有戀少年的葉榮華的情況來看,再犯的可能性很高,再加上其犯罪情況相當嚴重,因此控方要求法庭將葉榮華長期監禁。[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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