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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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制(英語:Slavery)是指一個人類個體被視作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等的財產;這個人通常被稱為奴隸,主人則被稱為奴隸主。這通常意指奴隸被迫工作[1],否則他們將受來自法律(如果奴隸制在當地合法)或主人的懲罰。幾乎全部已知的文化和地區都有相關歷史。[2] 有些社會制定有關奴隸制的法律,或擁有以此為基礎的經濟(參看奴隸社會)。奴隸經常缺乏人格、自由(包含人身自由等)等方面的權利,且可以被奴隸主交易。
古代中國、古希臘、古埃及、羅馬帝國、古巴比倫、美索不達米亞早期王朝、伊斯蘭世界、南北戰爭以前的美國南方等,以及以前一些英國、法國、俄國、西班牙、葡萄牙等歐洲列強的殖民地,都曾經大量出現奴隸制的實行。特別是15世紀到17世紀地理大發現過程和18世紀新帝國主義的影響下,列強積極對外擴張,並建立海外殖民地而實行殖民主義,同時也因各地社會對奴隸制度的認可共識,某些特許公司或人蛇集團與當地士紳或財主相互合作,促使人口販賣現象發生。
國際法現已禁止奴隸制。[3] 儘管如此,一些國家仍然存在不同形式的奴隸制。[4] 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是當前最後一個正式禁止奴隸制的國家[5];2007年,該國政府通過允許起訴奴隸主的法律[6],但迄今有關制度仍根植於該國傳統中,而難以解決有關問題[7]。現今,有許多奴隸被迫勞動,通常是在一國經濟私部門的血汗工廠等。[8][9] 在非工業化國家,債務奴隸制是一種常見的形式。[10] 當今的奴隸制有許多形式,包括被強制控制佔有的家務工、強迫婚姻和童兵等。[11]
存在奴隸制和是奴隸社會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古代中國、日本、古代印度、古埃及和古代蘇美爾人等文明,都並沒經歷過真正的奴隸社會。[12][13][14][15][16][17][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