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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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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機車,法定名稱為機車[2],同時也包含供肢障人士使用的機動三輪車[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第六款制定,分為小型輕型機車(白底紅字車牌)、普通輕型機車(綠底白字車牌)、普通重型機車(白底黑字車牌)、大型重型機車(黃底黑字車牌、紅底白字車牌)、身心障礙人士專用機車共5種類型,其中身心障礙人士專用機車是指「車輪為前一後二或前二後一對稱型式排列的普通輕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或大型重型機車」[4]。臺灣機車發展的一大特色,為速克達車型的普及程度遠大於打檔(檔車)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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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起,被視為奢侈品的機車禁止進口,為了節省外匯。1951年,中華民國政府允許機車零件進口,開啟了拼裝機車的年代。1954年,政府無預警停止發放拼裝機車牌照,連帶導致進口車輛無法銷售。此時,國內仍有市場需求,導致拼裝進口機車零件來銷售的產業興起。1957年開放僑資進口機車,國內機車業者不敵外貨傾銷,退出機車生產。組裝機車再度橫行國內機車市場,同時品質不一,以及考照制度的簡易,造成交通違規頻傳,1960年後,政府訂定自製率,開始扶植機車產業生產,並積極透過引導業者外銷、進口管制與外匯政策,試圖壓抑機車市場的成長,但成效不彰。1967年,開始禁止輕型機車製造的申請,重新禁止進口,並試圖針對機車制定管理制度與辦法,納入交通管理,然而這入法後造成與汽車有著不同的駕駛模式。政府將乙種機車歸入甲種機車管理,才開始畫分輕重型機車,在此之前甲種機車(50cc以上)視為汽車類,故在 1967 年前無重型機車數量資料。1968年,禁止輕型機車雙載政策並課徵貨物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基於交通秩序管理,試辦將中山北路、介壽路和中正路快車道禁止行駛甲種機車,機車應行慢車道,再增加重慶北路等七線道路。一連串政策一度導致50c.c.機車滯銷,三陽本田因此推出了改裝成65c.c.的「三陽本田65」,而一些體制不完全、規模小的業者退出機車產業。至1975年,每一百戶家庭,有43.91台機車,0.24台汽車。[5]
1979年,政府禁止排氣量超過150立方公分之機車行駛,隔年(1980年)禁止製造及銷售[6]。因應自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臺灣在6個月之後(即7月1日起)重新開放汽缸總排氣量超過150立方公分之重型機車進口、領照,並在入會時附帶承諾「150立方公分以上重型機車未來之騎乘限制,一般僅限於現有兩條南北向主要高速公路」。[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