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
行使非中央政府职权的政府机关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地方政府是指一個國家的特定地方內,具有規範性之自我治理能力(即所謂地方自治)的政權團體。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對稱[1]:1381。廣義的定義係管理特定行政區域內公共事務的政府機構之總稱,狹義的定義則專指地方之行政機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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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地方分權的體現,地方政府為分散於一國之內,個別存在的法人或行政主體,在國家法律的規範下,與中央政府共同執行政治權力;於此涵義下,中央政府派駐各地方的政府機關,就算有特定管轄範圍,亦不能稱之為地方政府。在聯邦制國家,由於聯邦是由若干分子國(如德國及美國的各州、印度的各邦)所組成,這些分子國具有準國家性質,其政府組織一般不稱為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