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英語: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縮寫IFRS),又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是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縮寫:IASB)編寫發布的一套致力於使世界各國公司能夠相互理解和比較財務資訊的財務會計準則和解釋公告。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前身為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主要是由日本、法國、德國與美國等會計團體發起[1],而中國亦在1998年加入。2001年4月,新成立的IASB決定保留並繼續修訂此前頒布的IAS,以後新制定頒布的準則則統稱為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包括了《財務報告概念與架構》、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在1973年至2001年之間頒布的的《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ASs)及其官方解釋《常設解釋委員會解釋公告》(Standing Interpretation Committee, SICs)和2001年以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繼續頒布的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及其官方的解釋《解釋委員會解釋公告》(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 IFRSICs)以及其他技術總結和官方訂正文件。[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是一系列以原則性為基礎的準則,它只規定了寬泛的規則而不是約束到具體的業務處理。到2002年為止,大量的國際會計準則提供了多種可選的處理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改進方案是儘量找到並減少同一業務的可選擇的處理方案。準則還為通用財務報告中重要的交易和財務事件設定識別、計量、報告和披露標準。也可能為特定的產業設置特定的規則[3]。值得注意的是,美國並不遵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US GAAP)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在很多核算方法上存在巨大差異。

準則項目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IFRS 1)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IFRS 2)股票形式的報酬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IFRS 3)企業合併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4號(IFRS 4)保險合同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5號(IFRS 5)待售非流動資產及已中止業務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6號(IFRS 6)礦產資源的勘查與評估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IFRS 7)金融工具披露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8號(IFRS 8)營運分部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IFRS 9)金融工具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IFRS 10)綜合財務報告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IFRS 11)合營安排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IFRS 12)在其它實體權益的披露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IFRS 13)公允價值計量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IFRS 14)監管延期帳戶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IFRS 15)來自客戶合約的收入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IFRS 16)租賃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 17)保險契約
  •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IAS 1)財務報表的表述
  • 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IAS 2)存貨
  •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IAS 7)現金流量表
  • 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IAS 8)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的變更、以及錯誤
  • 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IAS 10)報告期後發生事項
  • 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IAS 14)分部報告
  •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IAS 16)固定資產
  • 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IAS 17)租賃
  •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IAS 18)收入
  •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IAS 19)員工福利
  • 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IAS 21)匯率變動的影響
  • 國際會計準則第24號(IAS 24)關聯方披露
  •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IAS 27)獨立財務報表
  • 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IAS 28)在聯營企業的投資
  •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IAS 32)金融工具: 表述
  • 國際會計準則第33號(IAS 33)每股收益
  • 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IAS 34)中期財務報告
  •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IAS 36)資產減值
  • 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IAS 37)拔備、或然負債及或然資產
  • 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IAS 38)無形資產
  •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 39)金融工具: 確認及計量
  • 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IAS 40)房地產投資

備註:國際會計準則第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27號第28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被於1998年發布或修訂的IAS 16IAS 22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5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6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5號替代;國際會計準則第9號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13號已失效,由準則第1號替代。

採用

2002年歐盟率先同意自2005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次年,香港大英國協屬地澳大利亞紐西蘭南非也同意於2005年起採用準則。2005年,25個歐盟成員國近7千家公司同時從本國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轉換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日本於2004年同意將日本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趨同化,並於2009年批准了採用藍圖,允許企業自行選擇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標準。2009年,G20各成員國首腦表示支持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工作,主張儘快在全球性提倡該準則。2012年,俄羅斯全盤採用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4]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採用工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中國大陸於2006年2月頒布了由財政部制定的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本一致的《企業會計準則》,並表達了未來全局採用的意願。[5][4]該準則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範圍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6]在財政部副部長、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秘書長王軍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主席大衛·推迪發表的聯合聲明中,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表示很多國家在將本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趨同化的過程中加入了本國國情需要但是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中沒有涵蓋的條款和實施條款,中國大陸應當採取同樣做法。理事會在討論中還指出了由於中國大陸特殊的國情中反映出的一系列財務會計問題,這些問題對於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尋求更好的解決途徑提供了很大幫助。[7]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要求國內上市公司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不得自行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此後還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更新與解釋陸續發布了四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文件。[5]目前中國大陸證券市場中並無外資上市企業,所以外資企業在華使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規定並無實際意義。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一部分文件已經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監督下,由財政部陸續翻譯成中文並出版,但還沒有將完整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翻譯成中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2010年還將中小法人國際財務部報告準則翻譯成中文,但是並沒有在國內的中小法人範圍中實施。[5]

臺灣

臺灣的負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採用的組織是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採用將分兩個階段進行[8]

第一階段的對象是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與金融業者(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上述企業需自2013年開始依照Taiwan-IFRSs[9]編製財報,並提前於2012年開始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採用IFRSs之計畫及影響等。上述公司中特定條件者可以申請提前於2011年年度報告開始額外編製採用IFRSs之報表。

第二階段的對象則是非上市上櫃及興櫃的公開發行企業、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屬於此階段企業需自2015年開始依照Taiwan-IFRSs編製財報,及自2014年開始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計畫及影響。提前採用者則可以自2013年年度報告開始增加編製採用IFRSs之報表。預計在2015年所有企業財務報表均採用IFRSs。[10][11]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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