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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國,最高行政法院[1](法語:Conseil d'État),或譯國務委員會[2],是法國中央政府的一個機構,它作為最後訴諸對象的行政法院為行政分支提供法律建議和法案。它主要由高級法律官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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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的通常會議由總理主持,在他缺席時,由司法部長代表主持。[3]然而,委員會的副主席被視為主持該委員會日常運作之人,如召集眾委員議事等。現任副主席是布呂諾·拉塞爾(Bruno Lasserre)。
委員會的其它成員以相關重要程度排名如下:
副主席在司法部長的建議上從委員會的處長或常任委員中挑選,並以該委員會命令任命。[4]處長同樣從常任委員中挑選,並以同樣方式任命。[5]
常任委員、審理長和一級審理員基於從先前級別的資歷被委員會任命。[6]來自委員會以外的獲任命者可能包括行政法律法官[7]或來自司法系統以外[8]。二級審理員從國家行政學院的畢業生中錄取。[9]
委員會下轄為6個部門: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起源於13世紀,在那時國王法庭(Curia regis)分裂為三個部分,其中一個是委員會法庭(Curia in consilium),後來的國王委員會,它也分裂為三個不同的部分:樞密委員會(Conseil privé)、秘密委員會(Conseil secret)和財政委員會(Conseil des finances)。它在路易十六時期被改組為兩個主要的組,樞密國務、財政和指導委員會(Conseil d'État privé, finances et direction)是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的直接原型。它一同帶來法律顧問和專家以在君主的訴訟上向國王提供建議。被正式建立於1557年的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國國王委員會(Conseil du Roi)中最大的,由高級法官、貴族、大臣和國務秘書、審計長、30名國務委員、80名審理長和法國監督官組成。委員會的司法部分以樞密國務委員會(Conseil d'État privé)或政黨委員會(Conseil des parties)而為人所知。
如同最後訴諸對象的法院那樣有權主持正義並宣布判決的國王,把這種權力委託給皇家法院和最高法院。但法國國王仍保有權力按意願推翻它們。特別是,法國國王保持特權以在行政法案在爭議中時決定主要議題並宣布判決。國王的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被看作在國王的殘餘的應有司法權(justice retenue)下被發布,那即是君主的保留權力,以在某些事務中主持正義。法律顧問也在發展新法律中協助國王,並直接行使殘留的司法權。
現今的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1799年於法國執政府下,作為一個負責對針對國家的索賠作出判決並協助起草關鍵性法律的司法機關被創建。第一執政(後來的皇帝)主持委員會會議,而委員會行使了許多內閣的功能。在波旁王朝復辟後,委員會作為一個行政法院被保留,但沒有過去那麼重要。它的角色被國會的1872年法案明確限定。
某些類型的法律工具必須由委員會審查以供諮詢性認可,包括:
顧問性的工作負擔被在委員會的行政部門間劃分,據此政府部門被命令作為行動對象。
委員會作為行政法律法院的上訴的最高法院活動。它聽取針對國家層級的行政決定(比如行政分支的命令、規則、規章和決定)的索賠和來自低級行政法院的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的,且不可上訴。
雖然嚴格地說委員會不是法院,不過它作為司法機關通過對訴訟作出判決和向行政機關索賠行使職能。原告由訟務律師代表,這些訟務律師從高級法院訟務律師名冊中抽選,高級法院訟務律師獲准在委員會和翻案法院前就案件辯論;所有這樣的訟務律師擁有高級法院大律師的頭銜。
委員會聽取針對國家政府的決定,比如命令、部門規則和規章、由有全國性司法權的委員會宣布的判決的案件以及與大區和歐盟選舉事務有關的訴訟。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評估規章和行政決定怎樣遵從更高來源的法律,比如憲法、更高的行政決定、法律的一般原則、成文法以及國際條約和協定。法律的一般原則沒有被法典化或被以成文法解釋,但在一定程度上來源於法律主體的精神;換句話說,這些原則隨著時間的推移被委員會通過行政判例法確立和設計。
委員會有自行決定權就除了很窄範圍的「政府法案」(因為它認為自己是不當法庭)之外的任何行政分支決定作出判決。委員會判定這樣的法案被限定:
在這種角色中,委員會規定對行政機關的行為的有力的檢查。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有對來自37個行政法院的任何一個的地方選舉判決的上訴司法權。它有對始於八個行政上訴法院的任何一個的決定的最終司法權,這意味著它聽取原告主張上訴法院忽視或曲解法律的案件。
委員會的法院體制本質上是訊問制的,藉此原告提交訴狀給委員會,陳述發生了什麼以及為什麼他感到被告進行非法行為。委員會接著開始正式調查,要求對方當事人,比如政府或一個政府機構或辦公室,提供讓委員會滿意的回答。舉證責任不在於原告;相反,委員會決定原告是否有緣由提起訴訟,以及如果由原告提供的信息政府是否足以發現先前未被公開的證據,政府是否有過錯。當然,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交附帶訴狀和信息,直到案件準備最終判決。
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有一些關於一個案件是否應該在一個行政法院還是司法法院前被聽取的困惑,在這種案件中由相等數量的國務委員和翻案法院法官任職並由司法部長主持的爭議法院(tribunal des conflits)被召集以決定事務應當被給予哪個法院。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對行政分支的幾乎所有法案行使司法檢查,它的判決有相當的重要性,時常並不對被裁判的現實案件,而對在形成法律解釋中的它的重要性。在法國是一個歐陸法系國家並且沒有正式的判例規則(遵循先例)時,低級法院對於法國最高行政法院遵循一一貫法學(jurisprudence constante)學說。委員會的重要裁決被收集成法律報告並被學者評論;委員會的官方網站登載一個關於重要決定的評論的列表。委員會形成了它自己的法律學說,它構成大多數被從案件中推論出的原則,但包含來源於成文法的相當多的法學理論。
裁決為在案件中移動的當事人(上訴人)並在非常正式的禮儀性稱謂下被稱呼。男士的名字前曾經被冠以先生(Sieur),女士的名字前曾經被冠以夫人(Dame)或小姐(Demoiselle),遺孀被她們的丈夫的名字遺孀夫人(Dame veuve)提及。
重要的裁裁決包括:
法國最高行政法院被與法國行政科學研究院聯繫起來。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副主席是法國行政科學研究院院長,而它的主要成員是國務委員。在2009年,法國最高行政法院主持了法國行政科學研究院的年度會議,其在主題「公共安全:公共權力和私營部門之間的合作關係」上被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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