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
各方同意合作促進共同利益的安排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合夥企業(英語:partnership),意指兩人或多人所組成的結盟關係,以共同經營某一公司。此一公司不具法人格,因此,合夥人必須同意獲利與損失的分攤方式,同時必須共同負起承擔公司債務之義務。[1]。
「合夥」是指一種為求營利而共同經營某些業務的合夥人關係。他們會為此訂有合夥協議書,同意各合夥人付出資本、勞務貢獻、收取薪酬額、借資利率、利潤及虧損的分配比率等條款。在一些地區,醫生、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人士,不容許以有限公司的方式經營,所以都是以合夥的方式執業的。他們合夥人之間有(Joint and several(英語: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共同承擔負債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