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諫合一宋代的行政監察制度,即御史諫官二者的職責合一[1],御史擁有諫官的議事權,諫官擁有御史的監察權[2]此外,中書舍人給事中等負責對聖旨進行封駁的官員,也擁有了彈劾權,尤其是可以對朝廷不當人事任命進行彈劾。宋朝制定了專門的彈劾法律《彈奏格》,樹立彈劾權威。[3]

背景

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出現後,一直到宋代以前,御史台和諫院職責分明。御史負責彈劾不稱職的官員,澄清吏治;諫官主要規諫皇帝施政得失。[1]秦漢時設置御史機構為「耳目之官」,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等官員監察中央和地方官員。經過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到了隋唐時期,負責彈劾事務的御史台從行政系統剝離,成為完全獨立的監察機構,獨立行使彈劾權。[2][3]

宋朝君主從唐末五代藩鎮割據局面中吸取經驗,認為要鞏固政權就必須加強皇權、削弱相權。[1]

確立

1017年,宋真宗頒布天禧詔書,使台諫合一有了制度上的保障[4],是北宋設專職台諫的開始[5]。天禧詔書還對台諫官的建置、事權、待遇諸方面作了明確規定。[4]仁宗時期,台諫官員彈劾宰相的行為非常多。仁宗朝共有23名宰相,其中13名因為台諫官員的彈劾被罷免。[3]

特點

諫院獨立

唐代諫官實際上是中書、門下二省的屬官[6],諫諍之權名義上獨立於相權,實際上操於宰相之手。[5]宋代諫院獨立,台諫由君主親自任免,台諫與宰執距離日遠,成為宰相不得干預其行使職權的又一要素。諫院與兩省徹底分離而與御史台攜手,成為直接受制於君主、與政事堂並駕齊驅的一個權力中心。[5]

風聞言事

諫對傳聞中得到的材料,不必追究真實與否,也不必書告事人的姓名,便可據而彈劾,而不負任何責任。「許風聞言事者,不問其言所從來,又不責言之必實。若他人言不實,即得誣告及上書詐不實之罪,諫官、御史則雖失實,亦不加罪。」[5]

強制彈劾

台諫官彈劾失當只給予輕微處分,但如果失職不彈則要受嚴懲;強制規定御史每個月必須彈劾一名官員,奏彈一件朝政,否則就要罰款,是為「辱台錢」;以「糾察之多寡當否」作為台諫官的政績評價標準,彈劾次數、人數越多的台諫官,越能快速升遷。[3]

影響

加強皇權

台諫合一制度削弱了對皇帝進行規諫的諫諍權;此外,台諫合一賦予御史言事權,使其得以運用手中糾彈、言事之權,遏制宰執大臣擅權。台諫制度的諫諍的作用逐漸降低,監察的作用卻逐漸增強。皇權得到進一步加強。[1]

黨爭

王安石變法後,新舊黨爭開始,對台諫的控制與反控制成為黨爭焦點。沈松勤將新舊黨爭各階段歸納為:一是新君即位,改變前政;二是君主或君臣合力控制台諫;三是利用台諫擊敗政敵。[5]

後續

元代不設專職諫官,而御史台的監察官有雙重職能,但以監督百官為要,規諫皇帝的職能在政治運作中進一步弱化。明代也不設專職諫官,但設有具規諫之責的六科給事中。清代依然實行台諫合一,到了雍正時期,有規諫之責的六科給事中併入都察院,台諫真正實行了機構與職責的完全合一。[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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