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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禁蒙面法(Anti-mask law)是指用立法和刑事措施,禁止人們遮蔽面部的行為,而蒙面行為多是出於宗教或有政治目的。
日常生活中,阿拉伯穆斯林女性有遮蔽包括面部在內全身的習俗。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穆斯林人口在歐洲的增長,以及瓦哈比派的影響。是否禁止女穆斯林蒙面,在非伊斯蘭教國家,特別是西歐國家中成為具有爭議性的話題。
不少美國州份有禁蒙面法。[1]
現時蒙面的政治示威者,比如政治立場偏激的匿名者組織戴著蓋伊·福克斯面具的成員,是禁蒙面法的主要打擊目標。[3][4][5]
在幾次高調的示威後,加拿大國會引入Bill C-309(防止個人在暴動和非法集會法令下隱瞞身份),禁止在騷亂及其他違法集會中戴面具。[6][7]法案在2013年6月19日通過。[8]倘若被告被裁定暴動罪成,而其在參與暴動時蒙面,並無任何合理辯解,最高可處10年監禁。非法集結罪成又蒙面者則最高處5年監禁。[9]
2017年,魁北克宣布禁止內部和政府職務上面部遮罩使用。
國家 | 時間 | 受限服飾 | 適用情況 | 例外 | 備註 |
---|---|---|---|---|---|
奧地利 | 2002年,2017年 | 波卡、尼卡布、全罩式摩托車頭盔、遮面頭巾[10][11] | 示威活動、大學、法院、公共運輸工具內[10] | 需遮面從事工作的蒙面者[11],生病戴口罩,需要出示醫生證明[12] | |
比利時 | 2011年 | 波卡、尼卡布及其他面罩[13] | 公共場所[13] | 歐洲人權法院2017年判決該禁令合法[13] | |
保加利亞 | 2016年 | 波卡、尼卡布及其他遮面頭巾[14] | 政府辦公室、學校、文化及娛樂機構[14] | 出於健康或專業原因的蒙面者[14] | 保加利亞的一些城市在全國性禁令前已有地方性禁令[14] |
丹麥 | 2000年 | 頭巾、面罩及其他遮蔽人臉的塗裝油彩[15] | 公共集會[16] | 需遮面保護面部的蒙面者[15] | 該禁令不適用於格陵蘭島和法羅群島[15] |
法國 | 2010年 | 波卡、尼卡布、巴拉克拉瓦頭套、全罩式摩托車頭盔、遮面頭巾及其他面罩[17] | 公共場所[17] | 戴全罩式摩托車頭盔的騎手[17] | 歐洲人權法院2014年判決該禁令合法[17] |
德國 | 1985年 | 妨礙身份識別的飾物[18] | 露天公共集會或前往露天集會途中[18] | 當局可豁免對公共秩序和安全不構成威脅的蒙面者[18] | |
義大利 | 1975年 | 妨礙身份識別的面罩或飾物[19] | 公共場所[19] | 出於「合理原因」的蒙面者[19] | 「宗教原因」是否是「合理原因」之一尚存爭議[19] |
荷蘭 | 2019年 | 波卡、尼卡布、巴拉克拉瓦頭套、全罩式摩托車頭盔[20][21] | 公共運輸工具內、教育機構、政府機構、醫療機構[20] | 出於體育、健康、安全原因的蒙面者[20] | 2019年8月1日開始實施[22] |
拉脫維亞 | 2016年 | 波卡、尼卡布、頭巾、面罩等其他遮蓋面部的飾物 | 公共場所[23] | 拉脫維亞政府禁止穆斯林穿戴頭巾和罩袍[23] | |
挪威 | 1995年 | 面罩[24] | 群眾性活動,如遊行示威等[24] | ||
西班牙 | 2013年 | 面罩[25] | 示威活動[25] | ||
瑞典 | 2005年 | 妨礙身份識別的面罩[26] | 會或可能擾亂公共秩序的示威活動[26] | 出於「宗教原因」或政府批准的蒙面者[26] |
自2002年起,按照集會法§ 9(Versammlungsgesetz),在示威中禁止蒙面。倘若不曾威脅公共秩序和安全,違禁蒙面者不一定會被檢控。按照法律§ 19a,違反禁令可處六個月監禁,再犯者可處一年監禁或罰款。
2017年10月1日起實行新禁蒙面法、在大學、公共場所,法院大樓等地方以不同方式蒙面,罰款150歐元[27],若是生病需要戴口罩者,必須請醫生開立證明並隨時放在身上[12]。
自COVID-19疫情在歐洲蔓延[28],2020年3月30日,奧地利總理庫爾茲宣布所有進入超級市場的人士必須戴上口罩[29][30][31]。
自2000年6月起,在丹麥的公眾集會中使用頭巾、口罩、顏料等物體或類似的物件或形式刻意遮蓋臉部防止身份被識別屬於違法行為,可處罰鍰、拘役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若為了保護臉部不受天候狀態影響,或其他合法目的則不受此法令限制。另外此法令不適用於格陵蘭或法羅群島。[32]
2010年9月14日,法國參議院通過了禁蒙面法,法案規定除特定情況外,禁止在公眾場所用面紗等蒙面,違法者可處一年監禁。
從COVID-19在歐洲擴散,法國衛生部在2020年7月20日宣布實施強制配戴口罩[33],範圍適用的場所[34],包括商店、超市、市場、銀行,以及其他接觸公眾的場所。違者最高罰款135歐元[35][36]。
2011年6月,比利時通過了一項法律,禁止在公共場合「全部或部分以無法辨認的方式蒙面或隱藏面部」。違規者可處標註,最多可入獄7天。[13][37]
自COVID-19在歐洲擴散,比利時首相蘇菲·威爾梅斯宣布,從2020年7月25日起,民眾在露天市場、繁忙購物區以及公共建築的公眾範圍都要戴口罩[38][39]。
2016年制定禁蒙面法,適用在政府辦公室、學校、文化、公共場合及娛樂機構,並波卡、尼卡布及其他遮面頭巾都屬於禁令範圍。[14]
自1980年代起,根據集會法§ 17a Abs. 2,在如示威等公眾集會中不可以掩飾身份,以便警察能夠辨認。此外,參加集會遊行不得以任何服飾遮蓋容貌,違者可處監禁,攜帶武器或隱匿身份者可處1年監禁,穿著制服者則可處2年監禁。[40]
1975年,義大利制定全國性的禁蒙面法,法條嚴格禁止在公共場合穿任何可能掩蓋人臉的服裝、無法識別的口罩或器具,並對此行為規定了罰款和監禁。法律原本允許某些例外比如宗教原因戴面紗,但自2010年後修改更嚴格,目前已規定因宗教原因戴面紗也視為非法。[41]
根據聯邦法№ 54-ФЗ[42],在公眾活動中禁止戴面具及用其他任何方式遮掩身份;活動主辦者必須要求所有參加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遮掩身份。
根據2013年11月的公民安全法(Ley mordaza),掩蓋面部的示威人士,可處三萬歐元罰金。[43]
2018年6月26日,荷蘭參議院通過了禁蒙面法,禁止在公共場合、公共運輸以及教育機構,政府機構和醫療機構的建築物及相關院子範圍地區內,穿上覆蓋整個臉部或遮蓋住僅露出眼睛或使臉部無法識別的衣服都是違法的。[44]
該法案豁免的衣服有:
拉脫維亞在2016年制定禁蒙面法,法律規定在公共場所禁止任何遮蓋面部妨礙辨識的衣服、飾物,並禁止穆斯林穿戴蓋頭和罩袍[23]。
1995年挪威制定禁蒙面法,禁止在公共場合的群眾性活動,穿戴任何遮蔽臉部的面罩,無法辨認臉部的遮蔽物的一飾如遊行示威等[24]
根據2013年11月的《公民安全法》(Ley mordaza),遮蓋臉孔的示威抗議者可能被處以最高30,000 歐元的罰款。
根據在某些情況禁止蒙面法,[45]禁止示威者將面部的全部或部份遮蓋,使得身份難以辨認。這項禁令只適用於示威中公眾秩序受擾亂,或者有受擾亂的即時危險。這項禁令對因宗教原因遮蓋面部者不適用,也不適用於已獲准遮蓋全部或部份面部的示威者。
在巴塞爾城市州(1990年)、蘇黎世州(1995年)、伯爾尼州(1999年)、盧塞恩州(2004年)、圖爾高州(2004年)、索洛圖恩州(2006年)、聖加侖州(2009年),都有禁止戴面具的法律。
在金鵰特種部隊的防暴警察與烏克蘭親歐盟示威者發生衝突後,烏克蘭最高拉達通過721-VII號法律,禁止參與集結、大會、示威、抗議、集會或其他公眾活動的人穿戴面具、頭盔或迷彩服,違者可處$400以下罰款或15日以下行政拘留[46]。該法於2014年1月廢除[47][48][49]。
在澳大利亞,在公共場合戴口罩是合法的。但在維多利亞州,暴力騷亂中的參與者遮擋面部以隱瞞身份或庇護他人將會加重其判罰由10年至15年。[50]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12月10日通過了《烏魯木齊市公共場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規定》,並於2015年1月10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2015年2月1日實行。烏魯木齊成為中國大陸首個立法禁止蒙面罩袍的城市[51]。
2017年4月1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開始實施,其中第九條第八款規定自己或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誌屬於受極端主義影響的極端化行為並予以禁止[52][53]。
因應在2019年的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中,許多示威者戴上頭盔、護目鏡、口罩等保護裝束,以及屢次發生警民衝突,香港特區政府計劃在短期內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推行《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參與遊行、集會及非法集結的人士以任何形式蒙面。二十多名不同界別的建制派人士宣布成立「禁蒙面法推動組」,以推動香港特區政府盡快訂立《禁蒙面法》[54]。行政會議於2019年10月4日召開特別會議[55],當日下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正式宣佈,以《緊急法》[56]頒佈《禁止蒙面規例》。[57][58]該規例於香港時間2019年10月5日零時零分開始生效[59]。岑敖暉及郭卓堅即日(2019年10月4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下臨時禁制令,暫緩《禁止蒙面規例》生效。高等法院晚上9時開庭審理,11時許林雲浩拒絕頒下臨時禁制令[60],而司法覆核申請於10月8日審理[61][62]。2019年10月4日下午至午夜,香港爆發了嚴重的示威活動[63][64]。 2019年10月14日,警方核准「香港人權民主法案集氣大會」,為宣布實施禁蒙面法之首次。不過核准要件之一,為集會主辦單位需提醒所有參與者需遵守《禁蒙面法》[65]。2019年11月18日,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失效。禁蒙面法的部分規定,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66]。2020年4月9日,香港上訴庭裁定,港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合憲,但也認為「禁蒙面法」中警員有權要求市民在公眾場合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違憲。[67]。
該案於2020年12月21日經終審法院頒最終判辭,5名法官維持上訴庭裁定《緊急條例》不違憲的決定,亦一致裁定和平集會禁蒙面的限制合乎比例:[68]
「關於在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下進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本院裁定以上每一種情況下的限制都是相稱的。有關限制是爲了達致避免及遏止和平的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之正當目的。預防措施不僅局限於應對《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下已構成罪行的各種情況。該等限制是相稱的,沒有超乎合理所需。在尋求爲社會帶來裨益和此等限制損害了個人權利兩者之間,《禁蒙面規例》已取得公正的平衡。」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六款規定,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於1988年1月23日制定《集會遊行法》,依第14條第6款規定,主管機關得針對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進行限制,因此警方受理集會遊行申請時,可要求負責人簽切結書,以約束民眾不得戴面具、化妝參與[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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