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盛頓海軍條約》(英語:Washington Naval Treaty)(《五國關於限制海軍軍備條約》)(英語:Five-Power Treaty)是於1922年2月6日由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的五個主要戰勝國美、英、法、意、日在華盛頓簽訂的關於限制海軍軍備的條約。與會各方在華盛頓會議上商討條約內容,隨後,條約由五國政府簽署生效。條約限制了各簽署國建造的戰艦、戰鬥巡洋艦(兩者統稱為主力艦)和航空母艦的總噸位。其他類型的船隻,如巡洋艦、驅逐艦和潛艇由於不屬於主力艦,因此其噸位不被計算在內,但其單艘排水量不得超過10000噸。條約最終規定:美、英、日、法、意五國主力艦總噸位之比為5.25:5.25:3.15:1.75:1.75。
條約於1922年2月6日簽署,1923年8月17日生效。
其後的一系列海軍軍備限制會議對戰艦的建造做出了進一步的限制。倫敦海軍條約和第二次倫敦海軍條約進一步修改了華盛頓海軍條約中的部分條款。在20世紀30年代中期,日本和義大利宣布退出華盛頓海軍條約,之後不久,條約到期失效。
《華盛頓海軍條約》簽訂後,從1922年至1936年15年間,史稱「海軍假期」時代,而根據規定建造的戰艦稱為條約戰艦。
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戰勝國英國擁有著世界上最大規模的海軍,其次是美國、日本、法國和義大利。作為一戰戰敗國的德國,其海軍力量公海艦隊被英國皇家海軍所扣押。英國及其盟友在如何處理這些德國艦船這一問題上產生了分歧。法國和義大利認為,公海艦隊中的艦船應被各戰勝國瓜分,而英國及美國則認為這些艦船應該被銷毀。正在各方爭執之時,德國船員自行鑿沉了公海艦隊中的大多數艦船,即公海艦隊自沉事件。這一消息震驚了法國和義大利,它們認為英國監管不力,而英國則辯解稱當時用於守衛扣押船隻的艦隊正在進行演習。儘管戰勝國內部爭論不休,它們還是共同譴責了德國的行為,並且也沒有有力的證據證明英國曾在沉船事件上給予過德國任何幫助。沉船事件發生後不久簽署的凡爾賽條約對新成立的德國政府建造和維護的軍艦的大小和數量進行了嚴格限制。
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和義大利雖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為盟友,但在德國的威脅不復存在後,昔日戰勝國之間的海軍軍備競賽在大戰結束後的數年內迅速展開。[1]伍德羅·威爾遜政府提出了從1916年到1919年美國海軍擴軍計劃,這一計劃完全實施後,美國海軍將會一個擁有多達50艘戰艦的龐大艦隊。[2]
作為回應對美擴建計劃的回應,日本國會最終批准建造一批新的軍艦,以使日本海軍能夠實現其「八八艦隊」計劃,這一計劃旨在建設一個擁有八艘現代戰艦和八艘戰鬥巡洋艦的艦隊。隨後不久,日本開始建造計劃之中的四艘戰艦和四艘戰鬥巡洋艦,它們的規模和火力都比以前的同類艦船大得多。[3]
1921年,英國海軍也計劃建造四艘戰艦和四艘戰鬥巡洋艦,並在隨後的一年裡計劃再建造四艘戰艦。[1]
美國公眾並不歡迎新一輪的軍備競賽。美國國會不同意威爾遜1919年的海軍擴張計劃,在1920年美國總統選舉期間,美國政府恢復了戰前所奉行的不干涉主義,對繼續進行海軍擴張的熱情不高。[4]而英國也無法負擔建造戰艦的高昂成本。[5]
在1921年後期,美國政府注意到英國正在計劃召開一次會議,旨在討論太平洋和遠東地區的戰略局勢和相應的對策。出於先發制人的考慮和迎合國內對召開一次全球裁軍會議的需求,哈定政府在1921年11月召開了華盛頓會議。[6]該會議通過了華盛頓條約、關於日本的四國公約和關於中國的九國公約。[7]
談判
在1921年11月21日舉行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時任美國國務卿休斯代表美國提出了本國的主張。他聲稱:「裁減軍備的方式就是裁減軍備」(The way to disarm is to disarm)。[8]這一雄心勃勃的口號得到了公眾的熱烈支持,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縮短了會議的時間,同時也確保了他的建議在很大程度上能得到各國的採納。他隨後提出以下建議:
- 十年之內不得建造新的主力艦(戰艦和巡洋艦),各國正在建造的主力艦也應立刻停止建造。
- 英國、美國、日本、法國和義大利分別以5:5:3:1.75:1.75的主力艦總噸位比來報廢現有的或中止計劃建造的主力艦。
有關限制主力艦建造的想法得到了英國代表團的支持,但卻在英國國內引發了爭議。若限制得以嚴格施行,英國將無法在北海、地中海和遠東同時擁有足夠的艦隊。這激起了皇家海軍部分軍官的反對。然而,英國還是充足的理由來支持這一限制: 英國認為與美國開戰的可能性僅在理論上存在,因為兩個英語國家之間的政策差異很小。在英國及其統治地區,巨大的海軍支出也不受公眾歡迎。 此外,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經濟衰退也使得英國無力再支持龐大的海軍。
日本代表團在這一問題上與英美兩國產生了分歧。日本當時的海軍學說認為,為了在未來與美國可能發生的戰爭中取勝,日本必須至少維持一個總噸位為美國七成的艦隊。日本人設想了兩次與美國艦隊的單獨交戰,首先是與美國太平洋艦隊的交戰,然後是與美國大西洋艦隊的交戰。他們估算,在與太平洋艦隊的交戰中美國與日本艦隊若能維持總噸位7:5的比例,日本將有較大的可能勝利,並在隨後的交戰中占據優勢,因此5:3的比例對於他們而言是不夠的。儘管如此,日本代表團團長加藤友三郎還是更傾向於接受後者,不願與美國進行軍備競賽。因為在談判開始時,日本的GDP僅有美國的18%而主力艦的總噸位卻為美國的55%,兩國工業實力的巨大差距將導致日本在軍備競賽中處於劣勢並可能對本國經濟造成打擊,進而引發經濟危機。
加藤友三郎的看法受到代表團首席海軍顧問加藤寬治的強烈反對。加藤寬治當時也是海軍大學校的校長,他同時也提出了「大海軍」的理念,該理念認為,若美國陷入與日本的戰爭,憑藉美國的工業實力,美國可以快速建造數量龐大的軍艦用以對抗日本。在他看來,日本與美國必有一戰,因此日本應儘可能為對美戰爭做好準備,建造足夠多的軍艦。
儘管困難重重,加藤友三郎仍設法說服了日本政府接受休斯的提議。但在日本海軍內部,這一提議仍引發了數年的爭論。[9]
法國代表團最初並不同意將其主力艦噸位限制在17.5萬噸的提議,他們要求將限制提高至35萬噸,略高於日本。最後,英美在巡洋艦和潛艇上的讓步說服了法國人同意限制使用主力艦。[10]另一方面,法國代表認為義大利不應該擁有和法國一樣多的主力艦配額。但是,美國和英國代表團的壓力最終仍迫使法國同意了這一安排。 義大利政府認為這是巨大的成功,但實際上憑藉義大利當時的工業水平,他們幾乎不可能用盡配額。[11]
在討論各國總噸位限制的同時,有關個別戰艦是否應該保留的討論也值得注意。尤其是日本代表團一直試圖保留建成不久的陸奧號戰艦,他們稱陸奧號已經建成,並且日本國民對這一戰艦抱有極大的熱情,甚至有學童為陸奧號的建造捐款。在這一番說辭和日方對英美調查團的干擾下,英美最終同意了日本保留陸奧號。
休斯也提議巡洋艦和驅逐艦的總噸位比例應與主力艦相同。但是英國和法國都表示無法接受。英國的反提案中稱考慮到英國已經承諾限制主力艦的建造,因而英國有權獲得45萬噸的巡洋艦和驅逐艦配額,而美國和日本應只分配有30萬噸和25萬噸,這一反提案也同樣不被其他國家接受。因此,各國限制巡洋艦總噸位或數量的想法被完全放棄了。[10]
雖然限制總噸位和建造數量的想法無法實現,英國還是提議對未來的巡洋艦建造進行一些限制。英國提議巡洋艦的最大排水量為10000噸且主炮口徑不得超過8英寸,這恰好是英國霍金森級巡洋艦的設計規格。英國的提案恰好迎合了美國對太平洋艦隊巡洋艦的要求,日本設計的古鷹級重巡洋艦也在這一提議的限制之類。因此該提案被順利通過。[10]
談判期間英國的主要訴求之一是徹底禁止各國使用潛艇,這在可能發生的戰爭中對他們十分有利。但是,事實證明這是不可能的。法國也強烈反對這一提案,不僅如此,法國還要求給予他們90000噸潛水艇總噸位的配額。[12]因此各國最終沒有在限制潛水艇的協議上達成一致。[13]
條約的第十九條禁止英國,日本和美國在太平洋地區建造任何新的防禦工事或海軍基地。而美國被允許保留在新加坡,菲律賓和夏威夷的現有防禦工事和軍事基地。對於日本來說,這是一次重大勝利,因為如果將來發生任何戰爭,新建立的英美軍事基地將對日本造成嚴重威脅。此條規定從根本上確立了日本在西太平洋的主要軍事大國的地位,同樣也成為了各國說服日本限制建造主力艦的籌碼之一。[14]
條款
艦船總噸位限制 | ||
國家 | 主力艦噸位 | 航空母艦噸位 |
---|---|---|
英國 | 525,000 長噸 (533,000 公噸) |
135,000 長噸 (137,000 公噸) |
美國 | 525,000 長噸 (533,000 公噸) |
135,000 長噸 (137,000 公噸) |
日本 | 315,000 長噸 (320,000 公噸) |
81,000 長噸 (82,000 公噸) |
法國 | 175,000 長噸 (178,000 公噸) |
60,000 長噸 (61,000 公噸) |
義大利 | 175,000 長噸 (178,000 公噸) |
60,000 長噸 (61,000 公噸) |
條約第一章規範簽約國主力艦、航空母艦及其他作戰艦艇的建造限制。
- 第二條規定簽約國除了條約中允許保留的主力艦外,其餘無論建造完工與否皆需廢棄。
- 第三條限制簽約國不得建造新的主力艦,除非依據條約規範的方式來建造替換主力艦。
- 第四條限制英國,美國,日本,法國和義大利主力艦總噸位為525000噸:525000噸:315000噸:175000噸:175000噸。
- 第五條和第六條限制簽約國主力艦噸位不得超過35000噸,火炮口徑不得大於16英吋(406公釐)。
- 第七條限制英國,美國,日本,法國和義大利航空母艦總噸位為135000噸:135000噸:81000噸:60000噸:60000噸。
- 第九條限制簽約國不得建造超過27000噸的航空母艦。但在不超過航母總噸位限制下,允許建造兩艘不超過33000噸的航空母艦,且這兩艘航空母艦允許由廢棄的主力艦改裝而來。
- 第十條限制簽約國航空母艦火炮口徑不得大於8英吋(203公釐),且6英吋(155公釐)以上火炮不得超過10門。
- 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限制簽約國不得建造10000噸以上或火炮口徑大於8英吋(203公釐)的作戰艦艇,主力艦和航空母艦除外。
- 第十九條限制英國,美國,日本在太平洋島嶼上不得新增、擴建或加強海軍基地和岸防設施。
條約第二章定義表列各簽約國可保留的主力艦和替換年限,規範主力艦的廢棄與替換方式,以及定義何謂主力艦、航空母艦和標準排水量。
- 其他軍艦:排水量超過10000噸或火炮口徑大於8英吋(203公釐)的作戰艦艇,且不是航空母艦。
- 航空母艦:排水量超過10000噸,搭載飛機且供飛機由此起降的作戰艦艇。
- 標準排水量:船艦建造完畢後搭載航行時所需人員、燃料、武器、彈藥、淡水等所有人員所需物資。本條約之噸,除特別記載為公噸外,其餘皆為折合2240磅之英噸(1016公斤)。
條約允許保留的主力艦
- 復仇級戰艦
- 復仇號、皇家橡樹號、君權號、決心號、拉米利斯號
- 伊莉莎白女王級戰艦
- 伊莉莎白女王號、厭戰號、英勇號、巴漢號、馬來亞號
- 鐵公爵級戰艦
- 鐵公爵號、馬爾波羅號、本鮑號、印度皇帝號
- 英王喬治五世級戰艦(1911年)
- 英王喬治五世號、百夫長號、大膽號、埃傑克斯號
- 俄里翁級戰艦
- 俄里翁號、君主號、征服者號、雷神號
- 海軍上將級戰鬥巡洋艦
- 胡德號
- 聲望級戰鬥巡洋艦
- 聲望號、反擊號
- 虎級戰鬥巡洋艦
- 虎號
除此之外,英國還能建造兩艘分別不超過35000噸的主力艦。當該艦建造完成後,俄里翁級戰列艦的俄里翁號、君主號、征服者號、雷神號依照條約規定解體[15]。順帶一提,由於條約中第十二條對於口徑的限制,使得M級潛艇三號艦改造成佈雷艇;二號艦則將305毫米艦炮的砲塔改裝成機艙,艦種變成航空潛艦;一號艦則因為在戰爭結束前完工,得以保留[16][17]。
- 科羅拉多級戰列艦
- 摩瑞蘭號
- 田納西級戰列艦
- 田納西號、加利福尼亞號
- 新墨西哥級戰列艦
- 新墨西哥號、密西西比號、愛達荷號
- 賓夕法尼亞級戰列艦
- 賓夕法尼亞號、亞利桑那號
- 內華達級戰列艦
- 內華達號、奧克拉荷馬號
- 紐約級戰列艦
- 紐約號、德克薩斯號
- 懷俄明級戰列艦
- 懷俄明號、阿肯色號
- 佛羅里達級戰列艦
- 佛羅里達號、猶他號
- 德拉瓦級戰列艦
- 德拉瓦號、北達科他號
除此之外,美國還能保留兩艘建造中的科羅拉多級戰列艦。當該艦建造完成後,德拉瓦級戰列艦的德拉瓦號、北達科他號將依照條約規定解體。
- 安德烈亞·多里亞級戰艦
- 安德列·多利亞號、卡約·杜里奧號
- 加富爾伯爵級戰艦
- 加富爾伯爵號、蓋烏斯·凱薩號、李奧納多·達文西號
- 但丁·阿利吉耶里級戰艦
- 但丁·阿利吉耶里號
- 埃麗娜王后級戰列艦
- 埃麗娜王后號、維多利奧·埃曼紐號、羅馬號、拿坡里號
影響
由於該條約的規定而造成各國海軍大量裁軍,有些建造計劃被取消,如日本的土佐號與英國的俄里翁級;有些則改造成航母,如日本的加賀號美國的列星頓級。雖然華盛頓海軍條約是為了防止軍備競賽,但在海軍假日時期看似平靜的表面下暗濤洶湧,各國(除了英國)都在該時期醞釀擴建海軍,突破規則。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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