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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的1所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三頃地甲3號,2014年12月起加掛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牌子。北京四中院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之一,是跨北京市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家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第1家為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
主要領導 | |
院長 | 孫力 高級法官 |
機構概況 | |
上訴法院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業務上級機構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組織上級機構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類型 | 中級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 |
行政級別 | 正地廳級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組織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
上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 |
本級中共組織 |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黨組 |
聯絡方式 | |
總部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豐臺區三頃地甲3號 |
對外官網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機構沿革 | |
1981年-2014年12月 |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
2014年12月至今 |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影像資料 | |
院門口掛有「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兩塊牌匾,樓門口另外掛有第三塊牌匾「北京國際商事法庭」 | |
1954年3月22日,北京鐵路沿線專門法院成立。1955年3月,該院更名為北京鐵路運輸法院。195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決定將北京、天津2個鐵路管理局合併為北京鐵路管理局,下設北京、天津、張家口、石家莊4個鐵路分局,管轄線路為原兩局範圍,駐兩局的軍事運輸處、運輸法院、運輸檢察院同時合併。1957年9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撤銷鐵路、水上運輸法院的決定》,該院撤銷[1]。
1981年,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成立,於1982年5月1日開始正式辦案[2]。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是國家設在北京鐵路局的審判機關,主要任務是受理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和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糾紛案件[3]。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審判工作起初由全國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監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撤銷全國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和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有關問題的通知,1987年3月起,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改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監督[4]。1982年至2006年7月,國家在北京鐵路局及其所屬各鐵路分局轄區設立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大同、臨汾6個鐵路運輸法院。2006年7月後,調整為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北京、天津、石家莊3個鐵路運輸法院。2012年6月6日,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正式轉制移交北京法院系統,實行屬地管理[5][6]。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7][8]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確定在北京市、上海市設立跨行政區劃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分院[9]。
2014年12月30日,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覆設立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日開始履職。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辦公地址是北京市豐臺區三頃地甲3號(此處原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區。此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北蜂窩路甲5號)[10][11]。新設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系在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加掛牌子。與該院同日履職的還有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12]。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的批覆,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核定政法編制140名,所需編制從北京市法院系統現有政法專項編制中調劑解決。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設5個審判庭,1個執行局,1個綜合行政辦公室,2個司法輔助機構[12]。
2015年2月10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掛牌成立後第一次開庭審理案件,由院黨組書記、院長吳在存任審判長,與該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陳良剛、審判員武楠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中鐵十六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訴密雲縣人民政府安監行政批准案,密雲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郭鵬出庭應訴[13]。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批覆同意在北京四中院設立北京國際商事法庭,作為專門審理涉外商事案件的機構[14]。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履職的公告》稱[10]:
二、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
- (1)以本市區(縣)人民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目前各區(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區(縣)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仍由各區(縣)人民法院辦理;
- (2)按照級別管轄標準,應由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保險糾紛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 (3)跨地區的重大環境資源保護案件、重大食品藥品安全案件;
- (4)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訴的案件;
- (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它特殊案件;
- (6)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指定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通知》,由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第一審裁判的上訴,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與各區(縣)人民法院的審級關係維持不變。
三、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起,不再受理第二條第一款第(1)至(3)項規定的第一審案件。2014年12月29日以前,當事人已經向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尚未審結的,由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查、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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