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保障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制度性保障是大陸法系憲法學上的概念,原來是由法國憲法學者毛利思·歐里烏(Maurice Hauriou,1856年-1929年)等人發展出來的,其後再由德國威瑪共和時期憲法學者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年-1985年)將其概念進行體系化,因此而常被誤以為是卡爾·施密特所創。不過,制度性保障的概念,確實是德國憲法學上關於基本權論述的重要理論,在基本權利的功能體系中,屬於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面向的一環。
制度性保障是大陸法系憲法學上的概念,原來是由法國憲法學者毛利思·歐里烏(Maurice Hauriou,1856年-1929年)等人發展出來的,其後再由德國威瑪共和時期憲法學者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年-1985年)將其概念進行體系化,因此而常被誤以為是卡爾·施密特所創。不過,制度性保障的概念,確實是德國憲法學上關於基本權論述的重要理論,在基本權利的功能體系中,屬於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面向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