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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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權是一種政治理論,由孫中山於三民主義中提出,是人民四種政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一,於《中華民國憲法》中保障的人民固有權利。由人民直接提出法律,通過後由政府執行,概念來自於西方直接民主中的倡議與提案。在孫中山原始演講中,並沒有清楚解釋創制權實際上應該怎麼運作[1],在中華民國法律中有《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明確使用創制權,但由於《憲法》中有關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因此現行法令以公民投票法為主來行使創制、複決權。
中華民國憲法中所稱的創制權,源自三民主義。但是它的內涵在制憲過程中,已經經過討論與折衷,與西方所謂的倡議較為接近,與三民主義中的創制不盡相同。因此台灣政治學者,許多都認為創制權與倡議權是同義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