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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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證External confirmations)是一項審計術語,是指審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1]。 函證是重要的審計程序之一,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稱為詢證函。詢證函應當由 審計師直接發出,並要求將回函直接寄回審計師。這樣做是為了防止被審計者篡改詢證函及回函信息。

函證的作用

函證可以為審計師獲取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降低檢查風險至可接受的水平。例如,A公司會計記錄上記載截至×年×月×日有在B銀行的存款100萬元,則審計師可以向B銀行發出詢證函以獲取B銀行對於A公司存款的說明。如果B銀行確認A公司的記錄是準確的,則審計師可以確認A公司的會計記錄。

函證的對象及信息

審計師根據不同的函證對象選擇不同的函證信息,具體如下表所示:

更多資訊 函證對象, 函證信息 ...
函證對象 函證信息 備註
銀行 存款餘額、借款餘額、其他金融交易
客戶 應收帳款餘額、預收款項餘額 可以採用積極式函證或消極式函證
供應商 應付帳款餘額、預付款項餘額 可以採用積極式函證或消極式函證
關聯方 關聯方交易發生額、關聯方往來餘額
股東 股東投資額、應付股利餘額
被投資企業 投資金額和比例、應收股利餘額
律師律師事務所 未決訴訟情況、律師服務費支付情況
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條款、保費交納情況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所持有的可上市交易股票、債券、基金情況
政府部門 註冊信息、懲處信息等
關閉

函證的結果及評價

若審計師在實施函證後的合理時限內未能收到回函,則應被詢證人進行二次函證。

若審計師就同一審計目標發出向多位被詢證人進行函證,則應在收到回函後,編制《函證結果匯總表》作為綜合性的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並記錄對函證結果做出的評價。函證結果匯總表應當包括:

  • 函證編號
  • 被詢證人名稱;
  • 函證信息;
  • 函證方式;
  • 函證日期,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日期;
  • 回函日期
  • 回函結果
  • 可確認的信息
  • 信息差異及說明
  • 審計結論

參見

注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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