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礙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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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障礙症[1](personality disorders,中國大陸作人格障礙)或人格異常/疾患/違常[2],又稱「病態/變態/反社會人格」[3][註 1],是一類精神障礙,患者具有「持久而牢固的感知、情緒、動機、思維或行為模式的異常」[4][3]。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後文簡稱「ICD-11」)中描述:人格障礙症是個體人格功能的顯著紊亂,常伴有明顯的個人和社交問題;其中心特徵是自我方面的功能問題(如自我身份、自我價值感、自我意志等)與人際交往的功能問題(如發展與維持互相滿足的親密關係、理解他人觀點、處理衝突等)[5]。人格障礙症在青年或成年早期通常即表現出症狀,且會嚴重干擾到個人、社交或職業功能,給患者帶來顯著痛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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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ICD-10曾列出了「偏執型人格障礙症」等8種具體的人格障礙症[6],但最新版的(2022年起生效)ICD-11已不再定義具體類型的人格障礙症,只保留「輕度/中度/重度/未特指嚴重度的人格障礙症」編碼;但另外給出了6種人格特徵/模式維度,分別是「負性情感」「分離」「社交紊亂」「脫抑制」「強迫性」特徵和「邊緣型」模式,用以對人格障礙症患者突出的異常人格特徵進行描述。相對應地,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制訂的最新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TR,2022)仍保留了10種具體人格障礙症的診斷,它們是:「偏執型」「分裂樣」「分裂型」(以上屬A類,古怪型)、「反社會型」「邊緣型」「表演型」「自戀型」(以上屬B類,誇張或不穩定型)、「迴避型」「依賴型」「強迫型」(以上屬C類,焦慮或恐懼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