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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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簡稱《國籍法》)是一部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法律[1]。該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據自198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國籍法》採取父母雙系血統主義為主並輔之以出生地主義的混合方式[2]賦予國籍,同時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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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簡稱, 起草機關 ...
簡稱 | 國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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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
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全國人大) |
公布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9月10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基本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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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
現狀:施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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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即中國公民。中國公民可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證件證明其公民身份,而定居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還會根據戶籍制度獲得公民身份號碼並辦理居民身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國法律規定的權利(例如政治權利),同時也需要盡法律義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