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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一詞是佛教語,即慈悲為懷之意。中國很早就有慈善事業,亦有官方的慈善事業,就是所謂的荒政。也有民間自發,《禮記·檀弓》記載有「嗟來之食」的典故,黔敖所主持的就是一種慈善事業。范蠡曾經三次把財產全部分給窮人,「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與貧交疏昆弟」。[1]中國歷史上的官辦救濟或民營慈善,因缺乏有效監督,常有貪污腐化之事。與官方的荒政救急相較,中國的民間慈善事業相對落後。
漢朝時,佛教傳入中國,佛教寺院即有濟貧事業,這與佛教講因果報應有關,其經費的來源是社會人士的捐施。《三國志·吳書·劉繇傳》載笮融「每浴佛,輒多設飲飯,布席於路。其有就食及觀者且萬餘人。費以巨億計。」
北齊武平六年,大水成災,七年春正月壬辰詔:「去秋已來水旱,人饑不自立者,所在付大寺及富戶濟其性命。」[2]
《佛祖統紀》卷四一載唐至德二年,「僧人英斡於成都南市廣衢施捨粥食,以濟貧窮。」
《宋史》載:「宋之為治,一本於仁厚。凡賑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
真宗天禧元年(1021年),「於京畿近郊佛寺買地,以瘞死之無主者。瘞屍,一棺給錢六百,幼者半之。」[3]
熙寧八年(1075年),詔「方農作時,雨雪頗足,流民所在,令州縣曉告丁壯各歸鄉土,並聽結保。經所屬給糧,每程人米豆共一升,幼者半之,婦人准此,州縣毋轍驅逐」[4]。
元符元年(1098年)十月壬午,頒布「元符令」曰:「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州知通縣、令佐驗實,官為居養之。疾病者仍給醫藥。監司所至檢察閱視。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無戶絕者以官屋居之,及以戶絕財產給其費,不限月份,依乞丐法給米豆。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錢充。居養而能自存者罷。」[5]
洪武五年(1372)五月在全國各地置立養老院(養濟院),收養貧民,每人每月給米三斗、薪材三十斤。
洪武八年(1375)正月,明太祖命給窮民無告者房舍、衣食。
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詔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每年給米六石。
宣德元年(1426)十一月,詔命順天府尹加意恤貧,一概收入養老院。
萬曆十八年(1590),楊東明聯同地方鄉紳在河南虞城創立同善會,經費主要依賴會員捐獻。
康熙時江蘇巡撫張伯行倡導「擔粥法」[6]。李光地曾設置粥廠煮粥給饑民吃。[7]陸世儀在《勸施米湯約》文中提出「施米湯法」,做飯時,多放點水,再把米湯舀出來,放點雜糧,施捨給災民食用[8]。
康雍時湖廣總督楊景仁在《籌濟篇·煮賑》中說,施賑時,「活者二三,而死者十六七」[9]。黃懋在《施粥不如散米說》文中講,打粥時,「以少年婦女,出頭露面,有志者羞愧飲泣,愚痴者習成無恥」,更有無賴之徒「調戲挨擠」[8]。
光緒中九年(1883年)水災,順天府尹周家楣奏准在各鄉鎮及京城六門外設立粥廠。
《清史列傳·潘祖蔭傳》撋:光緒十六年(1890年)六月,潘祖蔭與「府尹陳彞籌放義賑,疏請擇地添設粥廠,以便附近災民就食,並懇欽派三四品京堂分駐稽查,彈壓監放。八月,以順屬饑民眾多,轉瞬嚴寒,生路更窘,奏請更賞給米石。九月,奏大興縣境添設粥廠兩處,冬春賑務,為日方長,請撥銀米以資要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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