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級戰犯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追责认定判决执行的一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有对周边邻国发动侵略战争和负有违反人道主义反人类大规模屠杀平民和种族灭绝等罪责的原大日本帝国主要政府高级官员和首要军国主义战争罪犯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甲級戰犯(英語:Class-A War Criminal)通常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所裁定的,犯有「破壞和平罪」(英語:Crimes against Peace,或「反和平罪」)的主要戰爭罪犯。 嚴格意義上,甲級戰犯指在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中,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分別根據《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甲)項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五條(甲)項審判(即憲章原文中的(a)項,因此甲級戰犯也被稱為A級戦犯),犯有「破壞和平罪」的主要戰爭罪犯[1]。此類在正式國際文件中的「主要戰爭罪犯」在學術著作和新聞報導中也因此習慣稱為「甲級戰犯」[1]。他們作為戰爭的領袖、組織者、鼓動者或從犯,負責策劃、執行計劃或秘密計劃,以及發動侵略戰爭或違反國際條約之戰爭。
甲級戰犯一般由國際法庭審判,而乙、丙級罪犯通常由犯罪地國國內法庭審判[1]。紐倫堡審判中,共有22名被告以破壞和平罪被起訴,12人被判有罪[2]。東京審判中,共有28名被告以破壞和平罪被起訴,最終有25名被定罪,其中7人被判處死刑,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另有2人分別被判處20年和7年徒刑。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國會陸續通過了多個對戰爭犯罪受刑者減刑、赦免的決議,逐步釋放了仍服刑的13名甲級戰犯。1978年,14名甲級戰犯以「昭和殉難者」身份合祀於靖國神社[3]。此後參拜靖國神社問題成為影響日本與周邊中國、韓國等戰爭受害國之間的重要政治議題。「甲級戰犯」也因此往往特指在東京審判中的日本國家領導人戰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