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届立法院中华民国行宪后的首届立法院,由全国50个省市及地方选出。该届立法委员任期原应自1948年5月起至1951年5月止,但因国府迁台中华民国政府为维持其法统,该届立法委员在无法源依据的情形下继续行使职权,经释字第31号解释事后追认,嗣又依《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举行了6次增额补选,直到1991年修宪后,才终于在1993年正式解散,故又被谑称为“万年国会”。[1][2]

Quick Facts 第1届立法院, 概览 ...
第1届立法院
国民政府立法院 第2届
立法院位于旧都南京的院址
概览
管辖 中华民国
任期1948年5月17日 (1948-05-17)-1993年1月31日 (1993-01-31)
选举1948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
政府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在野党
基本资讯
院长
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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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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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届立法院任期长达近半世纪,经历90个正常会期及2次的临时会,共有10任的立法院院长

沿革

法定六期

陈诚内阁建议总统咨商立院,由一届立委续行立法权

  • 1950年12月,由蒋中正政府主导、陈诚内阁建议总统咨商立法院,由第一届立委继续行使立法权。[4]隔年2月,第七会期于台北召开。
  • 1951年7月,召开第一次临时会。9月24日,中国国民党成立立法委员党部[5]:27
  • 1952年4月,陈诚内阁再度建议总统咨商立法院,由第一届立委继续行使立法权。[4]7月召开第二次临时会。隔年2月,第九会期于台北召开。
  • 1953年4月,陈诚内阁三度建议总统咨商立法院,由第一届立委继续行使立法权。[4]9月,蒋中正批准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续行职权[6]:大事年表VIII,12月,立院通过修改国大开议法定人数,减为三分之一。[7]:1内政部长黄季陆于立院表示,修订国大开议人数对总统副总统选举无影响。[8]:1隔年2月,第十一会期于台北召开。

释字第31号解释,未能选出次届委员集会前,应仍以第1届委员行使职权

立法院迁入中山南路院区

依临时条款定期增额选举

资深委员全数退职,由1989年选出委员行使立法权

立法委员

More information 会期, 年份 ...
第一届立法院各会期概况
会期 1 2 3 4 5 6 7-24 25-44 45-50 51-56 57-66 67-72 73-78 79-84 85-88 89 90
年份 1948 1949 1950 1951-1959 1960-1969 1970-1972 1973-1975 1976-1980 1981-1983 1984-1986 1987-1989 1990、1991 1992
立法委员
选出年份
1948年
(法定任期)
1948年
(延长任期、万年国会
1969年
(增选、万年国会
1972年
(第一次增额)
1975年
(第二次增额)
1980年
(第三次增额)
1983年
(第四次增额)
1986年
(第五次增额)
1989年
(第六次增额)
集会地点 南京市 广州市 台北市
国民大会堂 市政府礼堂 中山堂 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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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

前任:
首届
行宪以后的立法院
1948年5月5日-1993年1月31日
继任:
第二届立法院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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