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三法,系指中华民国(台湾)的三项国土保育相关法律推动作业,包括《国土计划法》、《国土复育条例》及《海岸管理法》;2008年政党轮替后又改为新国土三法,搁置了《国土复育条例》,并加入《湿地保育法》[1]。在《湿地保育法》及《海岸管理法》相继施行后,环境团体于2015年11月又将尚未完成立法的《景观法》及《海域管理法》与延宕多年的《国土计划法》合称为国土三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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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保育相关政策及立法历程
行政院在1993年7月拟定“振兴经济方案”及“国土综合发展计划法”草案,并依此于1996年11月提出“国土综合开发计划”[3]。
2004至2005年,行政院经建会推动“国土复育策略方案暨行动计划”[4]及《国土复育条例》立法,并与计划多年的《国土计划法》、《海岸法》合称为国土三法,但由于牵扯范围过广,因此在陈水扁政府任内遭到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及部分原住民立法委员的全盘封杀[5],经建会也被要求暂缓国土复育计划[6]。
2009年八八水灾后,此议题再起,经建会也曾一度列为最优先法案送交立法院审查,但仍旧未能过关[7]。
立法院第8届第8会期通过《国土计划法》后,2015年12月30日,内政部召开记者会,说明国土三法(国土计划法、海岸管理法、湿地保育法)全部通过,将建立国土新秩序,迈向永续发展。[8]。
最早为依据1993年7月振兴经济方案提出的《国土综合发展计划法》草案,后于2003至2004年修正为《国土计划法》重新送立法院审议,并撤回原审议中的《国土综合发展计划法》草案。在马英九政府时期,于八八水灾后重新被提出讨论,并多次被列为优先法案[9],最终于2015年12月18日完成三读,将国土区分为“国土保育地区”、“海洋资源地区”、“农业发展地区”、“城乡发展地区”四区,让国土可“适地适用”[10][11],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但自施行至公告实施全国国土计划、公告实施地方政府国土计划、以及公告国土功能分区图各阶段间,仍各有1~2年的缓冲期。2018年4月30日,内政部公告实施全国国土计划[12][13]。
2005年由行政院核定,但在立法院遭到强力杯葛。八八水灾后重新被提出讨论,并有与《国土计划法》合并之议[14],2011年再度被搁置[9],从此鲜少被提及。
内政部自1991年便已研拟《海岸法》草案,但多次送立法院审议,都未能完成立法作业[15]。2015年1月20日,立法院通过三读,并将名称修正为《海岸管理法》,2月4日公布实施。[16][17] [18]
于2012年提出,内政部推动时名称为《湿地法》,最后立法院以《湿地保育法》名称[19]于2013年6月18日通过[20][21],并加入一年内公告施行日期的缓冲条款;2014年6月12日即将届满一年时,行政院公告于2015年2月2日起施行[22]。
2002年,行政院长游锡堃指示内政部提出《都市观瞻条例草案》,后与《环境景观法草案》合并为《景观法》,但多次送立院审查,均由于相关技师工会对于“景观师”相关条文无法达成共识而搁置[23][24][25]。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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