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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提出的概念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人民民主专政(英语: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1])即“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施专政”,一般被认为是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一种,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具有根本性意义”[2]。“人民民主专政”最早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毛泽东提出,被写入1954年版和198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的来源于由政治学家卡尔·马克思提出,并由布尔什维克领导人弗拉基米尔·列宁发展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但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只能由无产阶级或资产阶级单独掌握,而不能由“中间阶级”或几个阶级的联盟去掌握[来源请求]。列宁则在1905年提出“工农革命民主专政”方案,作为俄国建立纯粹无产阶级专政之前的政治制度。20世纪20-30年代,共产国际在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也运用这种指导方针[3]。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概念一般被认为继承自列宁[来源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其实质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根据毛泽东划分的“三类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既不同于“资产阶级专政”,也有别于“工人阶级专政”,而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即“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4]。其中,工人阶级是最坚强的核心,通过代表其利益的政党来行使领导权。其次是农民,他们是无产阶级最可靠的盟友。然后是小资产阶级,他们充其量是追随者。最后是民族资产阶级,他们有可能离弃人民,加入“反人民”的敌对阵营。这4个阶级行使“人民民主专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所采用“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传统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为了适应从战后转折到“社会主义建设”的环境。[5]
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来源请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92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修订中,将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6]
毛泽东划分世上的三类国体:
2014年10月1日开始,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网及《中国社会科学报》(即“社科系统”)连续在显要位置刊登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文章,随后求是杂志社旗下的《红旗文稿》、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中国共产党党媒《人民日报》等有重大影响力的政治媒体先后加入到这场论战之中,引发众多媒体关注。[10]
2014年10月8日,王广在《人民民主专政与改革开放相辅相成》中强调“人民民主专政与改革开放并不矛盾”,“二者相辅相成”。[11]
明永昌认为,中共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的“协商民主”的概念比西方民主制度更具优越性,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12] 朱蓬蓬认为,人民民主专政“体现了人民民主意识的成熟”,民主是专政怀柔的手段,专政则是实质。[可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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