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特許狀 授予特定的權利或者權力,不少英國城市(部份連同都會特許狀)、公司、大學等重要機構都是透過頒發皇家特許狀而設立。不同於令狀(英语:Warrant (law ))(Warrant )及任命狀(Appointment),皇家特許狀一般永久有效。 皇家特許狀通常由專業技師在羊皮紙上以西洋書法精製而成。截止201
第三方法則 銀行、電話公司、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及電子郵件服務器,致使“對隱私沒有合理的期望”。如此缺乏隱私保護使得美國政府無需合法令狀(英语:Warrant (law ))即可從第三方獲取信息,也無需遵守《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即在沒有相當理由、及司法搜查令下禁止搜查與扣押(英语:Search and seizure)之法律。
搜索 (刑事訴訟)原則上,進行搜索必需要有搜索票或搜索令才能執行,若偵查機關未持令狀(英语:Warrant (law )),除相對人可以拒絕搜索外,搜查人員亦可能構成《違法搜索罪》。 在一般情況下,由於搜索對基本權構成重大侵害,故不得由偵查機關自行發動,必需事前先向法院聲請相關令狀(英语:Warrant (law
相當理由 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在美國的刑事程序法中指的是警察有權拘捕、作出個人或財產的搜查,或是可以取得搜查令(search warrant )的標準。也經常指的是大陪審團(grand jury)相信被告有罪的一種標準。此字的涵義可從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條文觀之:
隱私權 (臺灣) 中華民國96年(西元2007年)之釋字第631號解釋涉及國家對人民進行通訊監察的合憲性審查,大法官於本釋字確立了通訊監察亦受「令狀原則(英语:Warrant (law ))」之限制,亦即除了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外,亦必須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方符合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