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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gitive slave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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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
“基于良知”:公民选择违背法律,因其认为该法律性质是非道德的。例如废奴主义者认为蓄奴是非道德行为,因此他们选择违背《逃亡奴隶法案(英语:
Fugitive
slave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
)》,拒绝将逃跑的奴隶交还给当局。 “基于公正”:公民选择违背法律,因其认为该法律违背了个人利益。例如黑人在民权运动期间的非法示威活动。
美国宪法第四条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了美國各州的责任、新州的加入,以及联邦和各州的相应权限。其中还包括有劳役逃犯条款(英语:
Fugitive
Slave
Clause),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蓄奴州的黑奴在逃往自由州后就自动成为了自由公民。而旨在废除奴隶制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于1865年12
美国宪法第一条
All legislative Powers herein granted shall be vested
in
a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 which shall consist of a Senate and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
分配根据各州“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这个“其他人口”就是指奴隶。又如第四条第二款第3节中的劳役逃犯条款(英语:
Fugitive
Slave
Clause)规定:“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第一条第九款还规
美國內戰起因
州成立的要角。在保守人士連同許多中間份子僅僅滿足於籲求恢復密蘇里協議或禁絕拓展奴隸制度之際,激進人士則鼓吹撤銷1850年的逃奴法(
Fugitive
Slave
Laws
)並立即廢止蓄奴州的奴隸制度。「激進人士」一詞當時也用於反對1850年協議者。該法案將奴隸制度延伸至新領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