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程度义务役预备军官士官考试,简称“预官预士考试”,是中华民国政府依照军官士官服役条例所实行的服役方式,主管机关为国防部,开放予合乎标准且尚未服义务役的男子,录取者受训及格后,在服役时任少尉预备军官、下士预备士官。军官、士官役男具备现役军人身份,受军法管制;退伍后身份为后备役军官、士官,依法接受各军种国防主管机关实行召集,一般来说海洋委员会海巡署(前身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预官在退伍后,改列为陆军召集。
创设构想
中华民国预官制度之实施,可依发展过程分为旧制与新制两种。自民国四十一年起,为因应世局与反攻作战需要,乃普遍征训应届大专毕业生为预官,此种征训制度称为“旧制大专预官教育”。后来由于大专学生毕业后不经甄选即全部为预官,使预官难以保持一定水准,且就国民兵役义务而言,亦似予大专毕业生较大的优待;因此民国五十五年(1966)乃由国防部、教育部、内政部会衔公布〔大专军训及预官制度改进方案〕,停止普遍征训大专毕业学生为预官,并自五十八年起开始实施按军事需要志愿考选,此种考选制度称“新制大专预官教育”。
假使中华民国国军的基层干部若有不足,可能使部队顺利正常运作大打折扣,故每年各类军事学校班队所培养的志愿役干部,当没能够补足部队所需缺额时,其缺额之职位就由“预官考试”来补足。中华民国政府在2000年代以前原本仅有招考义务役预备军官,至于诸如政战士(中士)、大专预士(下士)等,则由入伍后,由部队选择优秀士兵送各兵科学校受训并授阶再下部队,但因实施精进士官制度,随即而来的精实案把军队规模的调整缩编,又将所需的员额重新整体规划后,所以2002年时中华民国国防部开始招考义务役大专预备士官,由于义务役预备军官缺额并不甚多,录取人数通常寥寥可数难度甚高,遂予两者考试合并使人力运用更灵活。
考试资格
- 体格:合于“体位区分标准”之常备役体位者,但宪兵官科有额外规定。
- 同时具外国国籍者录取“预官预士考试”后,比照公务员身份,应于入营前放弃外国国籍。
考试科目
专长类别
役期
役期:预官、预士入伍训、分科教育、任官服务(俗称“下部队”)时间,自入伍日至退伍日共1年,可依照大专、高中军训折抵30日役期[6],实服兵役十一个月。
基本训练
- 第二阶段为分科教育(专业训),预官依照兵科、分发单位,训期2个月到5个月不等,预士则受训5周以上,在各兵科学校受训或训练所受科目专长训,此时阶级为学生或二等兵。预官学生薪饷比照中士,预士学生薪饷比照二等兵。
- 医疗、牙医官科预官在联合后勤学校卫勤分部受训5周后,便到服役单位服务。到部时以“预官见习生”身份实习,直到同梯次预官统一任官当日,正式升为少尉。
军种抽签
- 若役男于预官考选前抽过军种签,考上后则以“预官预士考试”的官科为主,之前义务役常备兵军种签自动作废。任官前退训者,依原军种签征集入营。
军种及官科
- 中华民国海军官科(工兵官科、测量官科、补给官科、通资电官科、政战官科、行政官科、军医官科、军法官科、财勤官科、陆战官科等)
- 行政院海巡署海岸巡防总局(2018年改制为海洋委员会海巡署金马澎分署和海洋委员会海巡署侦防分署)亦有预备军官的需求[11],大多为步兵官科、运输官科、经理官科、财务官科、行政官科、军医官科、军法官科、通资电官科等,退伍时依照原军种官科颁发退伍令。
待遇
- 军需服装、配品由政府供给配发。
- 累满三大功可获颁奖章或奖状。
注解
参看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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