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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透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与,而谈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目的是希望劳资双方能够在一个较平等的情况下订立雇佣条件,以保障劳方应有的权益。而集体谈判权就是一些国家及地区赋予劳工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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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英治末期,英国殖民香港时期英方恐怕工会权力日增,损害英资在港利益所以一直不承认集体谈判权,香港立法局于1997年6月26日通过由职工盟秘书长李卓人提交的《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简称《集体谈判权条例》)及多条与劳工权益有关的私人条例草案。条例当中提及,集体谈判权安排适用于五十名雇员以上企业,同时工会在企业内会员人数需超过雇员人数15%及取得逾五成雇员的授权,才可获得集体谈判权。[1]惟香港主权移交16日后,条例却被临时立法会冻结,到10月29日正式废除,声称代表工人的工联会当时亦有份推翻条例。。[2] [3] [4] [5]
在《劳动基准法》中定义了劳资会议及团体协约等劳资协商方式,并另行订立《劳资会议实施办法》及《团体协约法》
团体协约是公司与依法成立之工会之间,以约定劳动关系及相关事项为目的所签订之书面契约。
劳资会议由劳资劳资双方同数代表组成。
澳洲联邦政府早在1904年,即澳洲联邦成立后第3年,设立一个独立的劳资仲裁机关。这个机关以法庭的形式运作,其主席和成员都是澳洲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这个法庭获赋予司法权力,可处理工业关系法例以内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由于澳洲人普遍带有非常强烈的平等原则意识[6][7][8],随后,很多该国的政治领袖都不敢削弱或废除这个仲裁机关。所有尝试削弱或废除这个保障工人权益的总理,都相继被选民唾弃[9][10][11][12],其后更被逐出政坛。 随后,这个仲裁法庭的角色转变,其权力被更清楚地介定,司法方面的权力被除去。 但基本上,这个仲裁机关的职责包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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