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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法》是一部现行中华民国法律,前身是在台湾省戒严令解除后于1988年1月20日制定公布的《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在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后于1992年7月14日立法院修正更名、1992年7月27日总统令公布。第一条说明此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
集会游行法 Assembly and Parade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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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别名 | 集游法 |
施行日期 | 1988年1月23日 |
修正次数 | 3 |
最新修正 | 2021年1月27日 |
法规类别 | |
改组前类别 | 内政法规警政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集会游行法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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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讯 | |
备注 | 原名《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立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三读通过修正法律名称为《集会游行法》。 |
由于《中华民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在执法上,《集会游行法》经常受到质疑是否不符宪法精神,也曾被两次宣告部分违宪。
司法院大法官于1998年所做出的《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首次对《集会游行法》做出了部分违宪判定,主要是针对事前许可制的不许可理由。
司法院大法官于2014年作出《司法院释字第718号解释》,对紧急性及偶发性集会游行应经过许可的部分,做出了违宪判定,相关法条自2015年1月1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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