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英语:bigamy)是指在单配偶制制度下,已有配偶的人而又与他人结婚,或同时与超过一人结婚,有时把事实婚姻也计算在内,即已有配偶者与他人以配偶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或以配偶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在容许多配偶制的婚姻制度中,如果配偶的数量超过所规定的,也被视为重婚。
民事责任
通常在单配偶制下,民法不允许成立一个以上的婚姻,后婚原则上会被视为无效婚姻。但在登记结婚时,民政或户政机关一旦发现当事人已有婚姻,通常即不会再准予登记。
《民法》:
第 985 条(禁止重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
第 988 条(结婚无效事由)
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 不具备第982条之方式。
- 违反第983条规定。
- 违反第985条规定。但重婚之双方当事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此限。
备注:《民法》制定当时凡结婚违反第985条重婚之规定者,依第99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在前婚姻关系消灭后,不得请求撤销。此一规定使前婚配偶可以提起撤销诉讼使后婚而归于无效,若未有提起撤销,重婚仍为有效[1]。1985年修法改为重婚无效[2][3]。
第 1052 条(法定离婚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 重婚。
- 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 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 有不治之恶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6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香港法例》:
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20(1)条 ,任何一方在结婚时已经与他人合法结婚,该段与第3者缔结的婚姻便会无效。例如某人与他人缔结第2段婚姻,而当时他/她并未有就第1段婚姻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他/她的第2段婚姻便告无效。
刑事责任
《中华民国刑法》:
第237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2人以上结婚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8条(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45条(重婚)
任何已婚之人,于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时与另一人结婚,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7年︰
但本条不得引伸应用于在过去7年其丈夫或妻子一直没有出现,且得不到其丈夫或妻子仍在生的消息而再次结婚的人,或再次结婚时已凭离婚解除上一次婚姻约束的人,或其前次婚姻已遭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宣判无效的人。
《澳门刑法典》:
第239条(重婚)
下列者,处最高2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罚金:
A)已婚而缔结另一婚姻者;B)与已婚之人缔结婚姻者。
日本《刑法》第184条规定,重婚行为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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