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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鄂州市人大常委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内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县级以上人大的常务机关。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1]。1981年,召开鄂城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由16名常委组成。同年3月,成立中共鄂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5人,书记傅云山,副书记赵忠骥。同年12月,鄂城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13名常务委员,组成第一届常务委员会[2]。1983年,国务院决定成立地级鄂州市。1984年7月16日,鄂州市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25名常务委员,组成第一届常务委员会[2][3]。
根据2019年《鄂州市机构改革方案》,鄂州市人大常委会设置以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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