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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画 (都市計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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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日治時期都市計畫
由於
都市
快速發展,原先的法令已不敷使用,於是總督府在1921年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以沿用日本內地的「
都市
計
畫法
」為目標,但並未成功;後來在1934年成立「
都市
計
畫法
施行準備委員會」,並在1936年公布《臺灣
都市
計
畫
令》和施行細則,於隔年實施。
都市
計
畫
城市规划
都市
計
畫法
全文修正的20年間,仍沿用日治時期的《臺灣
都市
計
畫
令》實施
都市
計
畫
。 1960年代,中華民國接受聯合國顧問團的補助,於臺灣製作本土化的
都市
計
畫
;加上1971年《建築
法
》在臺灣實施,《
都市
計
畫
法
》亦於1973年在次大幅度修正,刪除區域
計
畫
(另制定《區域
計
畫
法
》),臺灣
都市
計
畫
國土計畫法
《國土
計
畫
法
》是一部中華民國法律,主要目的是為了因應氣候變遷、追求國家永續發展,同時解決中華民國土地
法
零散及空間規劃體系常年存在的問題所制定。 國土
計
畫法
是「國土
計
畫
」的
法
源依據,透過以「國土
計
畫
」取代「區域
計
畫
」的形式,將過往相互獨立的
都市
計
畫
、區域
計
畫
及國家公園
計
畫
國土形成計畫
國土形成
計
畫
(日语:国土形成
計画
/こくどけいせいけいかく Kokudo Kēsē Kēkaku)是基於日本《國土形成
計
畫法
(日语:国土形成
計画法
)》(昭和25年法律第205号)的,考慮國土自然條件,從關於日本經濟、社會、文化等的對策的綜合視角出發,為推進國土利用、整備以及保護而制定的綜合而基本的規劃。
都市發展局
都市
發展局是根據 中華民國(臺灣)
都市
計
畫法
第四條規定,由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設立,負責掌理
都市
計
畫
、
都市
規劃、
都市
更新、建築管理相關業務的主管機關。 在中央政府,相關業務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掌理。 在地方政府,由各該地方政府設立的專責機關,通常是地方政府一級機關的層級,根據地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