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宏军(196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1]中国共产党大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辽宁省第十二、第十三届政协委员。
生平
1962年12月,郝宏军出生。198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是阜新市有线电二厂技术科的一名工作者,之后进入共青团阜新市委,最终出任书记。[2]之后陆续出任中共阜新市清河门区委副书记兼区长、书记兼区长;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党委副书记、阜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营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营口市公安局局长、常委书记;中共抚顺市委常委、抚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2]
2016年6月,郝宏军调任中共大连市委常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2][3]2018年1月兼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2]
2019年12月,郝宏军升任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次年1月兼任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2]
2022年1月,郝宏军调任大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2][4][5]
2023年2月5日,郝宏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6]
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郝宏军2006年1月至2023年春节前,利用担任辽宁省营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辽宁省抚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大连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之便,替单位和个人在银行股份购买及转让、工程承揽、商品销售、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7498万余元,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进行开庭审理。2024年12月26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郝宏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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