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法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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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法》(英语: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简称FOIA,也译作情报自由法、美国信息自由法案)是美国关于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颁布于1967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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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写(通俗) | FO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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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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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构 | 第89th届美国国会 |
生效日期 | July 5, 1967 |
引用文献 | |
公法 | 89-487 |
法律汇编 | 80 Stat. 250 |
法典编纂 | |
修订法令 |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
修订法编 | 5 U.S.C.: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nd Employees |
创建章节 | 美国法典第5编第5之II章 § 552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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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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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案例 | |
Department of Justice v. 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 Department of Justice v. Landano Scott Armstrong v.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
主要内容
《信息自由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民众在获得行政情报方面的权利和行政机关在向民众提供行政情报方面的义务:
- 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原则上向所有的人开放,但是有九类政府情报可免于公开;
- 公民可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阅、索取复印件的申请;
- 政府机构则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情报咨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
- 公民在查询情报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
这项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司法部门处理有关申请和诉讼的时效。
重要意义
《信息自由法》是美国人民争取新闻出版自由斗争的重要成果之一。该法律虽然是面对一般公民的,实际上真正查阅资料的是记者,此使记者有了更大的采访权利。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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