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诛三族,别称夷三族、参夷法,是族诛的一种,其连坐范围一般牵连三族。诛三族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并由战国时期韩国的申不害与秦国的商鞅首度列入成文法,而商鞅本人也是著名的被诛三族者之一。诛三族在此后一般用于维护专制君主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和尊严,除了吕雉称制期间一度被废除外,诛三族得以获持续实行。
诛三族的连坐范围视乎“三族”本身的定义,而“三族”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说法[1][2][3],其中张晏主张三族为“父母、兄弟、妻子”,如淳主张三族为“父族、母族、妻族”,而郑玄对三族的定义的主张有两种版本,分别为“父、子、孙”与“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1]。
族诛本为临时设置的刑罚,一般仅用于战争中不服从命令的人[4]。诛三族最早见于春秋时期[1],《史记·秦本纪》载称秦文公在前746年(秦文公二十年)首度设置诛三族的刑罚、秦武公在前695年(秦武公三年)下令诛三父等人三族[5],《史记·楚世家》则载称楚灵王在前529年(楚灵王十二年)弟弟公子比自立为王期间从𫓶人口中得知公子比下令诛“饟王从王者”三族之事[6]。
战国时期,韩国的申不害与秦国的商鞅将诛三族列入成文法,是最早将诛三族制度化者[1],《汉书·刑法志》即载称“陵夷至于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7],其中以商鞅变法中的诛三族较为著名[4],因此《广阳杂记》载称诛三族始于任用商鞅的秦孝公[8]。商鞅所著的《商君书·赏刑》即称“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9]。此后,诛三族一般用于维护专制君主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威和尊严,而著名的被诛三族者包括商鞅本人[4]与秦朝末年的丞相李斯、赵高[10]。
秦朝统一中国后开始频密滥用诛三族的刑罚,并很快导致自身的覆亡。刘邦入函谷关后即约法三章,暂时废除包括诛三族在内的《秦律》。在西汉的局势趋向稳定后,相国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九章律》,其中诛三族亦被恢复[1]。《汉书·高后纪》载称吕雉称制时于前187年(高后元年)曾一度废除诛三族[11],然而《汉书·文帝纪》载称刘恒又因新垣平谋反而下令诛三族[12],自此诛三族恢复实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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