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安乐死于2001年正式通过合法[1] 并于 2002 年正式实行。相关法案允许协助自杀,并且在专业的医护指导下允许协助主动安乐死。[2] 安乐死的条件须为患者的意愿,以及病患的疾病(无法忍痛的痛苦以及没有治疗的可能),其他相关的治疗方式都已经告知病患,并且没有其他的选项,并经由咨询过其他医生的意见等才能申请安乐死。 [2] 法规并规定医疗人员进行安乐死时须向安乐死委员会报告。[2]

立法历程

有关荷兰安乐死的法律上的辩论于1973年的“波斯马案件”(Postma case) 开始,该案件的内容为一名医生因为母亲多次要求后替她执行安乐死。[3] 在那名医生被判有罪后,法院也同时认定医生不必总是依照医师天职让病人活着的判决案例。这个案例影响了荷兰后来在 1980 年代相关的判决。

2001年4月,荷兰通过了“尊严终结生命以及协助自杀”(Termination of Life on Request and Assisted Suicide (Review Procedures) Act) 法案,[1] 并于2002年4月1日起生效。法案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医疗人员协助自杀。[4] 法案由当时荷兰的民主66党的健康大臣Els Borst提出,相关法案的细节由荷兰医学团体历经20多年讨论决定。

安乐死的法案相当严谨,需要经由满足以下条件,并经由医疗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执行:

  • 病患承受难以忍受的痛苦并且无法改善。
  • 病患需为自愿要求并且非常坚定(病患的意愿不得受到其他人影响或是精神疾病或药物影响)。
  • 病患需知悉其他的选择,可能性或是选项。
  • 需咨询过一位以上的医生,并了解整个状况。
  • 执行过程需经由医疗单位确保符合病患的需求以及医生必须在场。
  • 病患最少需满 12 岁以上 (12~16岁的病患需要由家长同意)。

医生另外需依照“埋葬及火葬法”(Burial and Cremation Act)向地方验尸官报告人员死亡。由区域审查委员会评定尊严安乐死的环境是否符合标准。 如果不符合要件,将会提交至检察官。法案最后承认病患提交的自愿安乐死志愿书的有效性。如果在病患已经昏迷或是无法表达时,可以借由志愿书表达。

如果没有满足以上的法律要件,安乐死仍然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除此之外,以下的行为被视为合法的医疗措施:

  • 停止或不执行无效医疗处置。
  • 在病人的要求下停止或不执行医疗行为。

针对未满12岁的儿童安乐死仍然是违法行为,但是 Eduard Verhagen仍记录过一些案例,如果遵照格罗宁根议定书(Groningen Protocol)的标准,检察官将不会起诉该名医生。

现况

根据2016年的官方统计,有6091人经由安乐死死亡,为该年度死亡人数的4%。[5]

2003年,官方统计有1626人经由安乐死死亡,为该年度死亡人数的1.2%。通常会使用镇静剂或是硫喷妥钠使病患陷入昏迷,之后再使用 Pancuronium 使病患停止呼吸,使其尊严安乐死。

来源

外部链接

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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