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和威尔士总检察长
英國內閣官員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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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陛下英格兰和威尔士总检察长(英语:His Majesty's Attorney General for England and Wales),是英国政府官员,属官方律政专员之一。检察总长身兼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官方及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英格兰和威尔士副总检察长(Solicitor General)是检察总长的副手。与其他一些国家的相应职位不同,在英国检察总长和副总检察长都是政务官位,按照近代惯例由英国国会议员出任,一般任职者都有法律专业背景,许多是英皇律师。
检察总长一职可追溯至1243年,历史文献记载一名专业律师受雇在法庭上代表英格兰国王的利益。这个职位在1461年起执行政治工作,当时的任职者被传唤到上议院向当地政府提供法律建议。1673年,检察总长正式成为英国官方的法律顾问和代表,不过检察总长的职务仍主要为诉讼而不是法律咨询。在二十世纪初,检察总长的职务从诉讼转型至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而大部分向政府部门提供的法律意见,均由政府法律部提供,检察总长是主管政府法律部的政务官。
检察总长的工作是非常艰巨的,帕特里克·黑斯廷斯爵士在任职期间写道:“当一名律政专员就像活在地狱里。”(to be a law officer is to be in hell)[1]。检察总长的职责包括督导皇家检察署、重大欺诈案件调查办公室、政府法律部(前称库务律师署)、皇家检察署监察科、兵役检控局,以及由政府律师负责的诉讼。检察总长可对英国政府、个别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提供法律意见,在国会回答质询及向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提出现行法例罚则过于宽松的条文。自《1997年律政专员法令》通过后,检察总长可委派副总检察长代行其法定职责,而在法律上须视其所有决定为检察总长所作之决定。
英属香港时期,“律政司”是香港就“Attorney General”一职使用的正式职称。现时,官方文件中会使用“律政司”[2]或“检察总长”[3]作为正式译名。中国大陆及台湾资料中常将律政司译为“总检察长”或“检察总长”。
实际上英国的检察总长并不负责刑事检控,只会监察相关工作。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辖区去的检控工作负责单位是皇家检察署,由刑事检察专员领导;而名义上的“检察长”是国王陛下总代诉人(HM Procurator General),是库务律师(Treasury Solicitor)的兼职之一。后者是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的最高阶的事务官,是政府法律部的主管官员。在近代的检控机构改革前,作为检控官出庭的讼务律师由国王陛下检察总长兼库务律师委任指导,因此至今英国最高阶的出庭检控官仍称为“库务大律师”(Treasury Counsel),其中为首的称为“首席资深库务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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