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法案(The Navigation Acts),又译作航海条例,是指公元1651年10月克伦威尔领导的英吉利共和国议会通过的第一个保护英国本土航海贸易垄断的法案,以后该法案不断修改完善,为此还引发了与海上强国荷兰的战争(见英荷战争)。但是航海条例也限制了英国殖民地经济的发展,因此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的发生因素之一。航海条在1663年、1673年和1696年三度更改,原因是当时的英国政府想进一步防止非法商人违反航海条例而向非英国本土国家出售未经加工的货物。
主要内容
实施效果
航海法案颁布后的三年内,英国共俘获了1400艘荷兰船只,包括120艘军舰。1654年3月,英国在海上已经拥有140艘军舰。荷兰在第一次英荷战争失败后与英国缔结和约,相当于让出了海上霸主的地位,同时也放弃对航海法案修改的要求。同年,英国先后与瑞典、葡萄牙和丹麦签订和平通商条约。[1]航海法案从此在欧洲得到众国的广泛认可。
第二次英荷战争之后,英国放宽了航海法案,变相承认了战争的失败。
法案影响和废除
航海法案订立的目的,在于保障英国本土的产业发展,并排除其他欧洲国家尤其是荷兰在贸易上的竞争,这是当时重商主义思想下的产物,也对于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但这样的限制对殖民地的人民来说,不管在购买商品或贩卖产品上的十分不便,因此造成各殖民地,尤其英国北美殖民地人民对此感到不满,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的原因之一。
到了十九世纪,英国在工业革命之后,逐渐采行自由贸易政策,因此在1849年废除大部分航海法案,至1854年,所有的航海贸易的限制完全废除。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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