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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销部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一个负责航天工业的组成部门,已撤销。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5年1月16日) |
机构概况 | |
---|---|
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组成部门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 |
1956–1957 | 国防部第五局、 国防部第五研究院 |
1957–1965 | 国防部第五研究院 |
1965–19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机械工业部 |
1982–19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 |
1988–19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
1993–1999 |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
1999–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
(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的方针、政策、指示,研究拟订发展导弹、航天器工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拟订航天工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航天器系统的应用工程技术和专业基础技术的预先研究。 (四)组织航天器系统的研究、设计、试制、试验、生产;参与国家对航天器系统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工作。 (五)编制本部门民品生产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协调民品的研究、设计、生产和销售。 (六)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家投资的及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七)统一管理和组织航天工业的对外技术合作和交流;组织航天工业新技术的引进和专用设备、特殊原材料、元器件的进VI;组织本部门军品及经划定的经营范围内的民品的出口。 (八)统一管理航天工业的技术档案、情报资料、计量、标准化工作,以及成果鉴定与推广和发明奖励等工作。 (九)管理部属院校,组织职工教育,进行全员培训,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 (十)负责领导部属企业事业单位科研、生产、基建、人事、劳动、财务、物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一)负责航天工业队伍的建设工作,直接领导所属在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加强对京外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调配干部,并主动与有关省、市、自治区会商。
先前机关: 由国防部第五研究院独立,后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机械工业部合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属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第七机械工业部) 1965年3月-1988年4月 |
后继机关: 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 另见央企:航天科工、航天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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