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罚(拉丁语:Excommunication,字面上的意思是断绝来往),又译破门律[1],俗称开除教籍、驱逐出教、逐出教会等,是一种发生在宗教内的惩罚行为,意指该宗教的信徒因触犯某些不被允许的行为而被该宗教断绝关系。现在该词主要被天主教所使用,是天主教所有惩罚中最严厉的一种。据天主教教义,被绝罚之人将与教会隔离,没有教会所予之救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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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罚的等级
依照天主教的《天主教法典》中之规定,绝罚有两种等级上的差异:第一个等级为主教保留级,意指该绝罚可由各区主教层级(或以上层级)的神职人员取消之;第二个等级为教宗保留级,便是指该绝罚只能由教宗本人取消。另外,现任教宗可以取消前任教宗所给予的绝罚,并且没有任何时间限制。而绝罚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大绝罚(Major Excommunication),即被逐出教会外并不得领受任何圣事。另一种是小绝罚(Minor Excommunication),受罚者仍是教徒,只是不能领圣体。
绝罚的分类
自科绝罚(latae sententiae),又称自绝罚,因表现而自动触发,指罪行一经成事,其绝罚无须通过教会法院的宣判,即时生效,多为教宗保留级。[3]
现行《教会法》中,自科绝罚有:
- 背教人、异教人或裂教人处自科绝罚(1364条1项)
- 抛弃圣体或拿取或保存圣体作为亵渎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1367条)
- 对罗马教宗施以暴力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1370条1项)。
- 神职人员违犯977条的规定者(即赦免第六诫的同犯),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1383条1项)。
- 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祝圣的主教,处以保留宗座的自科绝罚(1382条)。
- 听告司铎直接泄露告解秘密者,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1388条)。
- 凡设法堕胎而即遂者,处自科绝罚(1398条)
与此同时,第1324条1项指出,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教会法所规定的自科绝罚。
待科绝罚 =
待科绝罚(ferendae sententiea),又称待绝罚,必由上级或教会法院宣判时才产生。[3]
实际使用
- 1076年,在叙任权斗争中,教宗额我略七世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绝罚,迫使皇帝前往卡诺莎城堡,向教宗额我略七世屈膝要求赦免绝罚。
- 1570年2月25日,教宗庇护五世发布教宗诏书《在至高处统治》,宣布绝罚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称她是“英格兰女王的篡位者和犯罪的仆人”,是异端,允许她的臣民即使已经宣誓效忠,仍可以起身反抗,对服从其命令者处以绝罚。
- 2014年,由于一名三岁幼童冤死于黑手党的交火,教宗方济各在意大利宣布将所有黑手党成员处以破门律,逐出教会。[5]
- 2018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圣座签署临时协议后,圣座重新接纳8名自选自圣的中国大陆三自教会主教,解除绝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梵蒂冈关系#方济各继任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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