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宪法缅甸联邦共和国的最高法律,现行宪法是该国第三部宪法[1],获2008年宪法公投通过[2],它于2011年1月31日生效。[3]

历史

1947宪法

缅甸制宪议会通过1947年宪法,于1948-1962年间使用,直至被吴奈温领导的联邦革命委员会中止。根据此宪法,国家政府由三个分支组成,即司法,立法和行政。立法部门称为联邦议会,是两院制的立法机构。[4][5]

1962-1974

联邦革命委员会在1962年3月夺取政权,并中止了1947年宪法。

1974宪法

缅甸1973年宪法公投通过,1974年宪法是缅甸第二部宪法。它创造了一个一院制议会被称为人民议会,成员来自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6] 。每届任期为4年[5]。奈温在此时期内成为总统。

1988-2008年

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在1988年9月夺取政权,并中止了1974年宪法。[7][8]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于1993年召开制宪会议,但于1996年暂停,主要因为全国民主联盟指过程不民主而抵制。[8]制宪会议再次在2004年召开,但没有民盟的参与。所以,缅甸直到2008年仍然没有宪法。[8]

2008宪法

2008年4月9日,缅甸军政府公布了其提出的宪法,并提出在2008年5月10日的公民投票中付诸表决,作为民主路线图的一部分,但反对派认为这是继续在全国进行军事控制的工具。该宪法于2011年1月31日生效。[3]

根据宪法,缅甸联邦议会是立法部门,属两院制议会,由440个席位的人民议会和224个席位的国民大会组成。武装部队成员的代表是当然成员,占国民议会56席、人民议会110席。

宪法内容

缅甸宪法有15章。第4、5、6章是关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缅甸宪法规定,立法机关成员有25%是军事代表,大部分是前军官。宪法修改(第12章)需要由立法机构成员的20%支持提出,由议会讨论。部分修改要有75%议会成员同意,一些特殊的项目要获得全国公投75%投票通过,配偶与子女是外国公民的缅甸人不得参选总统。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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