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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字总表》,指的是中国大陆第一个明确写出了规范写法的简化字列表,也是2013年的《通用规范汉字表》的主要参考标准,虽然其中已经包含了当今社会大部分所用的简体字,但在一些细节上不够完善,例如没有提到这个列表以外的汉字一应该怎么类推简化、部首应该如何取代等。
《简化字总表》最初在1964年发表,是为了修补1956年公布的《汉字简化方案》的缺漏。《简化字总表》改进了《汉字简化方案》系统欠缺及不作说明而导致的社会上用字混乱的问题。后二简字草案于1977年公布,试行了一段时间后中止,1980年起再行修订,但是二简字修订草案最后未被采用,二简字被废除,因此1986年再次发布《简化字总表》。《简化字总表》的最终版本是1986年修订版,共收2,274个简化字及14个简化偏旁:第一表收不可用作简化偏旁的简化字350个,第二表收可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132个及讠(訁)、饣(飠)、纟(糹)、钅(釒)、呙(咼)等14个简化偏旁,第三表收类推简化字1,753个,《附录》收习惯被看作简化字的规范汉字39个,其《说明》里有提到表外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1]
1964年的《简化字总表》与1956年的《汉字简化方案》有差异,主要是《汉字简化方案》制定仓猝,考虑不周,而造成很多缺陷,《简化字总表》就作出修补。
《汉字简化方案》第三表只收录了54个类推简化偏旁,其中可以独立成字的偏旁而未收入第一、二表的,不说明独立成字时是否简化;而第一、二表中可以成为别的字的偏旁的简化字而未收入第三表的,不说明作偏旁时是否类推简化。(这两个表差别只在推行时间。)《简化字总表》按照简化字可否类推简化,区分为两个表,在可以类推简化的第二表中,增收了可以成为别的字的偏旁的简化字,简化字和简化偏旁总数增至146个。《汉字简化方案》的简化偏旁不加例子,有些简化偏旁何时及如何简化并不清晰。《简化字总表》加上第三表示范用简化偏旁类推简化的常用字。
《汉字简化方案》第一表和第二表全无任何说明,于是在使用上出现许多问题,例如多音字何时使用同音兼并简化,一些兼作他字的简化字,原字读音与所兼用的字不同,字音应如何规定等等,《简化字总表》对出现这些问题的简化字加上说明。草书楷化的简化字,《汉字简化方案》只有宋体印刷字形,没有手写字形。由于很多这些简化字的字形结构都是新创,传统正体字并无例子可循,也就无从得知这些字应如何写,于是《简化字总表》作了写法的说明。
《汉字简化方案》中,“臨”字简化为“”,“臣”字旁简化为一短竖一竖撇,与“师”“归”左旁相同,不符合其他“臣”字旁字如“監”“堅”简化为“监”“坚”的方式。方案公布后四个月,“臨”字的简化字列入第二批简化字正式推行时,也没有修改字形。[6]这个简化字形用了8年,直至《简化字总表》才修改为一短竖一长竖的写法作“临”,与其他“臣”字旁字简化方式一致。[7]《汉字简化方案》的“金”“言”“鳥”的简化偏旁,推行时作了修改,《简化字总表》记录了修改后的简化偏旁。其中“鳥”字旁《汉字简化方案》原本简化为“乌”,推行时改为“鸟”,《简化字总表》增加了“乌”为“烏”的简化字。《汉字简化方案》中“澈”“嘍”“艙”分别兼并简化为“彻”“娄”“仓”,但是在推行时取消。《简化字总表》规定将“嘍”“艙”两字用“娄”“仓”分别类推简化为“喽”“舱”。
《汉字简化方案》中兼并简化的字,有时会出现意义混淆。1964年《简化字总表》规定“覆”“夥”“藉”在某些词语中简化,在某些词语中不简化,需按意义而不是字音决定,另外允许其中四字“叠”“像”“餘”“摺”在“意义可能混淆时”,可以用原字(“餘”原字须类推简化为“馀”),然而未作解释,令到这四字何时简化变得模糊。在1986年《简化字总表》重新发表时,“覆”“叠”“像”三字取消简化,“餘”字的说明附上一个例子“如文言句‘馀年无多’”,“摺”字的说明不变。另外1986年《简化字总表》增加了第三表中“讎”字的说明,在某些词语中用原字的类推简化“雠”字,在某些词语中改用“仇”字。“讎”曾在1955年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列为“仇”的异体字被废除,但是在1964年《简化字总表》又被收入到第三表中类推简化。
《简化字总表》分为四部分:
《简化字总表》第一表为不可用作简化偏旁的简化字,共350个(1964年版《简化字总表》第一表有352个简化字,1986版删去了“迭(叠)”、“象(像)”,“复”字字头下删去繁体字“覆”,保留“復”、“複”),如:“礙”简化为“碍”,“骯”简化为“肮”。
第二表为可作简化偏旁用的简化字,共132个,如:“愛”简化为“爱”。
另含讠(訁)、饣(飠)、纟(糹)、钅(釒)、呙(咼)等14个简化偏旁,言、食、糸、金一般只作左旁时简化,讠、饣、纟、钅一般只能用于左偏旁(“辯”、“罰”、“辮”、“絲”、“轡”、“銜”等字亦简化为“辩”、“罚”、“辫”、“丝”、“辔”、“衔”等字,但“信”、“誓”、“燮”、“飧”、“餐”、“系”、“絮”、“紫”、“淦”、“鎜”、“鏖”、“鑫”等字不简化)。
第三表为以第二表简化字和简化偏旁作部首的类推简化字,共1,754个(“签”和“须”在第一表中为“籤”和“鬚”的简化字,在第三表中又作为“簽”和“須”的简化字),例如:“蟲”已简化作“虫”,“蛊(蠱)”类推简化,但虫部其它汉字不是“虫(蟲)”的类推简化字;“爾”已简化作“尔”,“迩(邇)、弥(彌瀰)、祢(禰)、玺(璽)、猕(獼)”类推简化,但“你”不是“尔(爾)”的类推简化字;“氣”已简化作“气”,“忾(愾)、饩(餼)”类推简化,但“汽”不是“气(氣)”的类推简化字;“幾”归并简化作“几”,“讥(譏)、叽(嘰)、饥(饑)、机(機)、玑(璣)、矶(磯)、虮(蟣)”类推简化,但“肌”等字不是“几(幾)”的类推简化字;“聖”已简化作“圣”,“柽(檉)、蛏(蟶)”类推简化,但“怪”不是“圣(聖)”的类推简化字;“離”已简化作“离”,“漓(灕)、篱(籬)”(“灕江”的“灕”与“淋漓”的“漓”合并为“漓”)类推简化,但“璃”不是“离(離)”的类推简化字;“识(識)、帜(幟)、织(織)、炽(熾)、职(職)”是简化偏旁“只(戠)”的类推简化字,但“枳、咫”等字不是“只(戠)”的类推简化字,“戠”字本身不简化为“只”。类推简化字总数很多,这个表没有尽列,例如有“车”旁的字,如果尽量地列,就可以列出一二百个,其中有许多是很生僻的字,不大用得到,因此第三表所列的简化字的范围基本上以《新华字典》(1962年第三版,只收汉字八千个左右)为标准。未收入第三表的字,凡用第二表的简化字或简化偏旁作为偏旁的,一般应该同样简化。
“㝉(宁)”不是类推简化字,甚至不被当作简化字,只在第二表“宁(寧)”的注释中提到,将读音柱的本字“宁”改变写法为“㝉”。但是因为“宁(寧)”的类推出现意外合并,于是原“宁”旁的字用“㝉”取代,这些简化字除“贮(貯)”外没有收入第三表。详见类推简化的问题。
第三表中有两个字不是类推简化,而是被合并,但因为合并入的字类推简化,这两个字才一并收入第三表:“襬”(与“擺”合并,“擺”类推简化为“摆”)、“瀰”(与“彌”合并,“彌”类推简化为“弥”)。
另外,第三表中“谫”在1964年版中对应的繁体字是“譾”(右下角是羽),但是在1986年版中改成了“謭”(右下角是刀)。
第四部分为附录,收录摘自《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习惯被看作简化字的规范字共39个:呆(獃騃)、布(佈)、痴(癡)、床(牀)、唇(脣)、雇(僱)、挂(掛)、哄(閧鬨)、迹(跡蹟)、秸(稭)、杰(傑)、巨(鉅)、昆(崑崐)、捆(綑)、泪(淚)、厘(釐)、麻(蔴)、脉(脈)、猫(貓)、栖(棲)、弃(棄)、升(陞昇)、笋(筍)、它(牠)、席(蓆)、凶(兇)、绣(繡)、锈(鏽)、岩(巖)、异(異)、涌(湧)、岳(嶽)、韵(韻)、灾(災)、札(剳劄)、扎(紥紮)、占(佔)、周(週)、注(註)。
附录中还包含因为“生僻难认”经国务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用字:如黑龙江省铁骊县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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