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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現代中國的包辦婚姻傳統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童养媳,又作苗媳,为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之一,通常是把未成年的女孩送养或卖到另一个家庭,由该家庭抚养,长大后与该家庭的儿子正式完婚、结为夫妻。江南地区称为养媳妇,闽南语把“与童养媳结婚”一事,称为送做堆(推荐用字:捒做堆,台罗:sak-tsò(tsuè)-tui)[1]。有学者统计了各地关于童养媳的不同称呼,计有百余种[2]。至今可能有部分地区的年长者在童年时期有童养媳、过继、入赘等经历,另外因户政纪录可能受到歧视。西风东渐以后,男女平权意识高涨,社会多改采一夫一妻制,盛行个人意志与恋爱结婚。所以虽然童养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这种婚俗始终是剥夺了童养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由,在现代提倡人权的价值观里被视为一种极其恶劣的陋习。
此条目论述以中国大陆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5年6月25日) |
类似童养媳的婚姻于很早的时代就有出现,有人认为《诗经·卫风·芄兰》篇即记载着童养媳对其小夫婿之怨言。再如汉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岁时就被送进宫中成为十二岁皇帝的妻子,类似童养媳的性质。从三国时期就有记载类似童养媳的现象,《三国志》提到:“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但因为这种情况是正式嫁入男家为妻,而非已订婚但未行婚礼的未婚妻,所以不同于后世的童养媳。
童养媳的婚俗约于宋朝出现,但宋朝起历代均有不少文献记载童养媳。学者的研究认为,清中晚至民国初年,是童养媳婚姻现象的鼎盛时期[2]。台湾的童养媳约于1970年代开始消失。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1950年实行《婚姻法》,然而到了21世纪,该现象在中国大陆尚未完全杜绝[3][4]。
古代社会认为儿子可以传宗接代并增加劳动力,而女儿迟早要嫁人还要赔一份嫁妆,生养女儿宛如帮别人家养媳妇,嫁女儿时还要忍受一次亲人别离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儿送人家当童养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许多人家一生出女儿,即使有能力抚养,也会寻找适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换、买卖[来源请求]、指腹为婚、为小孩预做婚嫁安排等。同时嫁娶或买进来的女孩多半做为儿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谓童养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儿,也多半会嫁娶买卖或送给别人家做童养媳。[来源请求]
同时由于古代亦有一夫一妻多妾制习俗,因此男孩长大成人后亦可再娶妾,童养媳成人后多半并不会成为阻碍男孩长大成人后的自由结婚意志。为此,童养媳普遍成为古代社会的一种生活常态。
一些贫困家庭无力抚养儿女,就把女儿卖与富家子弟或家境较好的家庭作童养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为了节省儿子娶妻的费用,于儿子年幼时买一个女孩回家来当儿子的妻子,这样男家多了一个帮助劳动的成员,而女家则减轻经济负担,一举两得。也有些家庭为了让女儿得到较好的生活环境,就把女儿给较富裕的人家收养作童养媳。亦有少数是男家较为贫穷,为了攀附,而为年幼儿子娶富贵人家的年幼女儿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还会互相交换女儿作童养媳,有些女孩在婴儿时已经被卖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长大,称为“婆养媳”。亦有一些被收养的女孩为了报答养父母养育之恩,而自愿当童养媳。还有一种是本身没有儿子,希望藉收养童养媳,为自己带来儿子,继后香灯,称为“等郎妹”。
还有些没有儿子富裕家庭因重男轻女,把女儿送给有超过一个儿子的贫家作童养媳,换取对方其中一个儿子为养子继后香灯[5]。
这些童养媳一般都会比男方年长,可以照顾未婚夫。
童养媳和丈夫小时候的关系就像姐弟或兄妹,彼此之间往往只有亲情,大部分于结婚后亦难以建立爱情。进化心理学的韦斯特马克效应(Westermarck effect)认为,同一家族长大的儿童会发现彼此之间没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强烈的社会压力强迫他们配对也一样。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湾的童养媳制度发现里,在这种制度下未来的妻子会被带入家族内和未婚夫一起带大,难以完美收场,而且因为不知名的原因会导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发现一同长大、关系有如兄弟姊妹的儿童,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亦难以产生爱情。例如人类学家Melford E. Spiro在1950年代对以色列集体农场中长大的小孩的研究、Fox (1962)对以色列集体农场中长大的小孩的研究、Lieberman et. al (2003) 的研究等。
不过根据斯坦福大学的武雅士教授(Arthur P. Wolf)对台湾童养媳所做的研究显示,在女孩两岁半的时候存在分水岭。两岁半以后成为童养媳的女孩,她们的婚姻和其他妇女并没有什么两样,但是在两岁半以前收养的童养媳,就会因较重的手足亲情而产生某种程度的爱情障碍。
童养媳通常到十六岁以后,就会安排日子和丈夫成婚、圆房,仪式非常简化。民家相信婚礼若不依照礼节行事,会遭受天谴,但在送神过后,代天巡狩的天神事务繁重,不管民家鸡毛蒜皮的小事。因此人们习惯在送神日后到接神日以前,便举行简单隆重的婚礼,称为“送作堆”。尤其最常举办于除夕夜,因为除夕有祭天、祭祖,具备牲礼、糕饼,又加上围炉、灯彩,几乎与婚礼所为相同,可以省下一大笔婚宴开销。
如未婚夫于成婚前就去世,或童养媳其貌不扬,或与未婚夫相处不睦,使未婚夫不愿娶之者,此时婆家可能会容许该童养媳改嫁;或中止收养,送回娘家,有些则会正式收为养女,视为女儿看待。有些婆家会强迫童养媳改嫁自家亲友子弟。更恶劣者,可能将童养媳卖作奴婢或娼妓。
童养媳婚姻多属于买卖婚姻性质,童养媳大多来自破产边缘的小农之家,婆家多属于有稍有经济能力的小康人家,故一般童养媳地位较低,绝大多数童养媳在稍具劳动能力后,即要从事大量的家务劳动或农务,男尊女卑的传统和封建家长制度下,女性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颇为常见[2]。
有一些较为幸运的童养媳,会有比在亲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还有机会接受教育甚至高等教育,虽然她们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亲生子女(例如课余时要做较多的劳动、受到较为严苛的管教等),但在亲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没有机会读书,并过着贫困艰苦、不得温饱的生活。不少婆家经济能力较佳,童养媳因而过着较好的生活。也有一些童养媳,被婆家视如己出,从而婚姻幸福。
朝鲜古代有一种买贫家女孩回家给未成年儿子为妻、待性成熟后圆房的习俗,称为预妇。与童养媳不同之处是她们到男家后即举行婚礼,成为该家庭的媳妇,童养媳则只是订婚,长大后才正式结婚。
欧洲贵族过往亦有让少女在约10岁至12岁时先到结婚对象家中居住的习俗,尤其是王室。相对上,此种习俗主要在于政治婚姻之下,结婚的双方国家不一定相同,造成讲究的礼仪和习惯也不同,因此女性在嫁入对方家里之前,就需要先去学习对方国家、家庭的礼仪和习惯,好让结婚时及结婚后不会因为礼仪习惯不同出丑的状况。由于两方都是王公贵族,这种习俗通常主要是为女方补强知识,不会要求女性做家务或劳动。
中国大陆1990年代之前童养媳现象依然很常见。在福建中南部地区(尤其是莆田[7][8] )最盛。但近些年来因年轻人崇尚自由恋爱加上法律禁止,此风俗基本上已不再出现。
1970年代台湾转往工业发展,经济起飞,再加上九年义务教育逐年推行,社会风气逐渐西化,女性渐敢于争取自己的命运,“童养媳”基本上消失。1980年代台湾经济奇迹,多数民众经济转为小康,使得无力抚养女儿的情况少见。加上台湾民主化后,政府鼓励自由恋爱,致力保护女权,严禁买卖婚姻、强迫婚姻,宣导女性可自主决定配偶,也支持养女争取自己权益,鼓励受到不正当对待的妇女也向各地警方求助。如今“童养媳”在台湾可说是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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